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46号 《烈士安葬办法》已经2013年4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第一条 为了褒扬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详情>>...
第一条 为规范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详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详情>>...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