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接受人民网和最高检新媒体联合专访,以“检察机关依法战‘疫’服务经济发展”为主题与网友进行交流。
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接受人民网和最高检新媒体联合专访。
主持人:我们知道从2月11日到4月17日两个月时间中,最高检连续就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发布了十批一共55个典型案例。能不能简单给我们介绍一下关于这次“十连发”,最高检是怎么考虑的?
孙谦:疫情暴发以来,从2月到4月近三个月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批50多个典型案例,每批四五个,主要是针对疫情期间的一些犯罪违法追诉问题,我们的出发点是统一执法尺度,依法妥善地处理这些案件,根本目的是保证防疫秩序,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疫情发生之后,一些犯罪出现了很多特点。十批案例中,大家也会注意到,最早主要的是妨碍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犯罪,后来是制造假冒伪劣的医用防疫器材、防疫药品的犯罪,后来还有非法入境、违反海关和出入境管理规定导致的一些传染病传播的犯罪等等,频次是比较高的,每周发布一批。
针对当时的情况,因为我们也发现,有些案件在不同的地方,类似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处理,如何区分罪与非罪,这种犯罪与那种犯罪的界限,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执法尺度的统一。
比如,有的罪个别地方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妨碍传染病防治罪,有的生产不合格的医用产品定为犯罪,有的并没有定为犯罪等。怎么区分这些罪与非罪的界限?因为情况也是很紧急,疫情期间,国家进入了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这个时期,如何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处于一种秩序状态,不能失序,这是我们要重点考虑的。
习近平总书记也讲,越是到防疫吃紧的时候,越要严格依法防疫,要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防疫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所以,根据当时防疫的情况,我们检察机关的理念就是既无不及,又无过度,既要及时惩治犯罪,又不能把一些违法的没有构成犯罪的作为犯罪来处理。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忠实履行好职责,维护社会的秩序状态。
我一直在说“秩序”这两个字,不管是防疫秩序,还是生产生活秩序,包括老百姓的生活、人们的活动等等方面,都要在一种秩序状态下,这是取得防疫胜利的一个关键保证。
主持人:孙检刚才说到的公布典型案例是为了执法尺度的统一,而且这次频次这么多,力度又大,实属罕见。对于这些典型的案例,有没有什么新的特点?
孙谦:社会各界包括司法界,包括人民群众都注意到了,最高检第一次这样高频次地发布典型案例,每周一批,这是从来没有过的。为什么?就是即时性。因为实践的紧迫需要。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执法标准统一方面,在罪与非罪的区分方面等等出现很多情况,必须及时地来解决。有些不认为是犯罪的,有些地方作为犯罪来追诉,我们如果不及时明确执法尺度、执法标准,很可能很多人就无辜地被作为犯罪来追诉,当然最后不一定追诉,但是会受到刑事侦查,我们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也有的本来是构成犯罪,有些地方并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这个我们也需要统一执法思想,提示各地司法机构来有效地惩治犯罪,归根到底还是保证社会的安全稳定和防疫的正常进行。
第一个特点,高频次是从来没有过的。我们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每年有几批,指导性案例的形成过程是非常复杂的,经过很多调研,经过很多研究,经过很多专家论证。我们这个典型案例很快,最高检组织相关的业务专家和法学家一论证,行了,马上就得发布,就是指导当下的紧迫的执法活动,保证执法的全国的统一,保证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保证司法的理性。这是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就是我们这些案例,基本发生在批捕起诉阶段,也就是检察机关正在审查逮捕或者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而不是像指导性案例那样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这是在办案的过程中。因为如果这些案件等到判决,因为到判决还有个过程,这个时候就来不及了。当下的针对性的解决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问题,怎么看这个行为的性质?怎么看证据?怎么适用法律条款?采取哪样的刑事政策?这就是急迫性,有针对性地及时地发布这样的案例,就是为了指导实践。这是第二个特点,没有等到判决裁定生效。从目前看,这些案件还没有出现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说我们发布这个有什么问题了。因为我们一直讲,体现法治的精神,用法治的精神,来处理这些案件,既无不及,又无过度,不是抓人越多越好,但是,严重的犯罪,妨碍国家秩序安全防疫的犯罪必须及时予以惩处。
第三个特点,我们很多学者也注意到了,这批案件有两批次是与公安机关一起发布的,这个从来也没有过。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制定指导性案例,这次我们是作为典型案例与公安联合发布,因为这些案件都处在公安移送检察机关的过程中,有的移送逮捕,有的移送起诉,检察官要审查是不是批准逮捕,是不是决定起诉。公安机关主动作为,侦查了一批案件,立案侦查了一批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有责任介入侦查,与公安人员一起就证据问题达成共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适用法律,就一些犯罪的认定达成共识,对于追诉犯罪,保护无辜非常重要。
我举个例子,初期,一些地方把那些确诊的或者疑似的人,逃避隔离,造成传染病传染等,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过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经过执法活动,我们逐渐达成共识,很多的这类案件,都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这样一个较轻的罪名处理了,毕竟是特殊时期。而且这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患者,又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我们必须首先保证他的治疗、就医,这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就医好了之后,再酌情依法作出妥善的处理。有很多也从轻处理了,毕竟他主观上没那么深的恶性,不是说故意地传播。极个别的发生了几起故意传播,知道自己有病了,故意到公共场所搞一些故意的活动。比如,我们也看到一些往电梯的按纽上吐唾沫等案例,这是极端的,现在全国也是两位数以内,十几件,绝大多数还都不是故意的。违反了一些隔离规定,导致一些人被隔离,对这一类的,我们还是要追究,但是采取很轻缓的政策,特别是他是患者的时候,首先保证他的治疗,先治病,把病治好了再考虑其他问题。
主持人:很多网友提到涉疫情案件,都能不自觉地想到17年前,2003年非典的时候。我们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公布的典型案件和2003年非典的时候好像有很大的不同,诈骗犯罪占了40%,请问这种不同体现在哪里?或者有哪些表现?
孙谦: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都属于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对我们都是非常严峻的考验。我们也查阅了一些资料,也对一些适用法律政策的问题进行回顾、比较,因为这都是非常时期。应该讲,当时案件还是少的,全国就发生了300多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00人左右。这次新冠肺炎到目前为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2003年的十倍。2003年的一些犯罪,主要是假冒伪劣、医疗器材、防疫产品,再有就是制造传播社会恐怖信息。主要是这一类的,案件量也不大。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犯罪,一个是数量涨了,再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我们进入了网络时代,居家犯罪明显增加。什么叫居家犯罪?就是通过网络,尤其是诈骗,通过网络非法的募捐、非法的倒卖医疗器材、防疫用品等等,非法的活动非常的突出。我们查办的案件有40%是网络诈骗,应该算比例很高的了,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也是我们网络时代的一个特点。
这个阶段,反而一些重大恶性犯罪明显下降,像入室抢劫、强奸、盗窃等。因为大家都不出门了。同时,我们作为司法机关,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有意识的保障国家安全和抗疫秩序这方面的自觉性和意识确实提高了。我们讲,虽然大家把疫情比作战争,它是一个战“疫”,和战争还是不一样。真正战争的时候,是不讲法律的,但是疫情必须讲法律,防疫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有秩序才是最重要的。司法机关还是有意识的在党中央的指挥下,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指挥下,做好我们的工作,发挥好我们的作用,这方面的意识是非常强的。我们每天都在关注各地的情况,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各地检察院也是非常的敏锐,有重大情况马上报告,而不是说第二天报告。我们都是24小时值班,这些案件发生,你们会注意到,我们发布的典型案例里头,有一些发生才不到一个礼拜,已经被作为案例来指导全国。
主持人:这就是您刚才说的及时性。
孙谦:对,同时我们也是有意识地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坚决不可以的。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有些行为特殊时期、非常时期,有些行为就是不可以的。但是我们还是采取一些宽管的政策,比如隔离小区管理,一些人与小区人员发生争执了,我们不会轻易的以妨碍公务罪来追究,造成伤害的以伤害等等,轻缓的、依法的、妥当的处理这些案件,减少社会的消极因素,这是我们的一个理念。同时,敏感性还体现在各级检察长都值班,监控着整个秩序,监控着法律实施的状态,一有情况,最高检就会知道,我们连夜就会研究法律问题,这种案件到底抓他还是不抓他,是保护还是惩治等等。我们从初三开始上班,一些业务骨干、业务人员一直到现在,每个礼拜都在加班,研究这些法律问题。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发布了好几次,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回答基层执法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来回答问题,告诉大家这个特殊时期,非常时期,我们的执法应该有什么样的理念、什么样的政策、什么样的行动,保证国家的秩序和安全。
主持人:您有没有一些典型的案例跟我们分享一下?
孙谦:刚才说到的第三个特点就是网络时代,利用网络诈骗的占40%,这个比例是比较高的了,有新的时代特点。很多犯罪是居家犯罪,没有出门,就实施了犯罪,就是在网络上实行非法的募集资金、倒卖医疗物资、防疫物资等等。2月下旬,江苏连云港检察院办了一个案件,是当时由于疫情的原因,学校举行空中课堂、网上教学,犯罪分子就混入家长群,冒充班主任,收取各种费用进行诈骗。这个案件发生之后,我们非常警觉,因为全国各地都在举行网络教学,这种案件可能会时有发生,造成社会的恐慌。实际上诈骗分子骗的钱每笔都很少,几十块几十块的收,天天在收家长的钱。越是几十块钱,家长也不在意,就交了,积少成多。这个案件发生之后,我们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迅速地作出逮捕的决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向网络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学校发出检查建议,请他们弥补漏洞,防范各种犯罪,也提醒家长们,要提高警惕。这个案件我们公布之后,很快这类犯罪就消失了,因为大家提高了警惕,采取了防范措施,就杜绝了这类犯罪。这个案件我个人觉得对整个社会的提醒、提示、增强防范意识都是很有价值的。我们也特别感谢网络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他们都非常的配合,很快 让这方面的犯罪消失了。
主持人:我们知道,最高检专门以“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为主题发布了典型案例。为什么是依法保障复工复产,这当中有什么考虑?
孙谦:疫情之后,我们整个国家的秩序、生产生活都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和冲击。这不仅是我们国家,国外也有这样一种平衡,一方面要防疫,一方面要复工复产,只防疫不复工复产肯定是不行的,社会正常生活、保障人民的供给,这些都会有问题。只复工复产,人员聚集,会给防控带来巨大的困难,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是高瞻远瞩,对这个问题,既要防疫,又要有序地复工复产,保障人民生活需要。不仅我们国家在权衡,不仅外国在权衡,包括具体在我们司法机关也在权衡,既要有效防止疫情,阻断疫情,同时又要生产那些人民生活需要的产品。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第六批发布的,就是专门就保护民营企业发布的一批案例,在这个过程中,去研究促进、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尽快地复工复产。因为民营企业在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贡献中是很大的,我们很多就业,百分之八九十的就业都是靠民营企业来解决的。这么多年以来,最高检就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如何保障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正常经营活动等等。同时,民营企业家也是人,有的也构成了犯罪,要依法平等追究。
但是,方式方法上一定要妥当,不能因为查办一个民营企业家,就使一个企业倒闭了,这个事情我们是尽力避免的,轻缓的处理,特别是有些犯罪不是那么严重的,当然严重的该怎么办就得依法追诉了。有一些过失的,比如骗取贷款,我最注意这方面的案件了,实际上很多民营企业家,我们骗取贷款最根本的是他有没有骗的故意,他没有骗的故意,只是客观原因,资金链断了等等,导致他没法偿还。他不是故意的想骗这个,像这类的案件,是不是以犯罪来追究,我们都在研究。我们要采取轻缓的,他没有这种占有的故意,只是客观造成的原因和经营活动中,我们社会生活是复杂的,经营活动中一些违约、一些断链等等时有发生的,这些原因的情况下,我们主张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追究之后,他的企业被变卖了,倒是还上银行钱了,但是这个企业消失了。所以,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必须有全局的考量、战略的思维,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包括法律方面的支持。
有的网友或者朋友说你们特殊保护民营企业家,其实我们都是这样的一个政策,包括国企也是这样。但是国企好在哪,国企的领导出事,马上就可以派去新的领导,而民企不是这样的,他很可能这个老板被抓起来之后,这个企业就完蛋了,就倒闭了,家族式的特点更明显。而我们国企是党领导的企业,干部管理等都是党统一领导、统一调配,国企的领导人出现问题,随时可以更换,可以接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