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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一起爬山吗?”探寻《隐秘的角落》背后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02 | 来源:法制日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编辑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一起爬山吗?”

“您看我还有机会吗?”

最近,类似的“梗”火爆网络成为大家聊天时的“暗号”,它出自近期热映一部悬疑网剧《隐秘的角落》。该剧讲述的是沿海城市的三个孩子在景区登山游玩时,偶然用相机记录下了一场谋杀案,故事由此展开。

剧中反映了若干社会问题如校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教育等,那么,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你了解多少呢?小编为你整理了8个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01故意杀人罪

剧情: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在山顶拍风景照,张东升趁机把岳父岳母推下了悬崖,完成了一次让人震惊的谋杀。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也就是说心里有杀人的想法。二是客观上、实际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张东升经过缜密的谋划,带岳父母爬山,主观上有追求岳父母死亡结果的意图,实际上实施了将岳父母推下悬崖的行为,该行为致其死亡。

02救助义务

剧情:普普将朱朝阳同父异母的妹妹朱晶晶骗到杂货间,警告她不要再欺负朱朝阳,朱朝阳看到之后也赶了过来,朱晶晶嚷嚷着二人是一伙的,要让全部人看见他俩欺负自己,随后她站到窗边,从楼上掉了下去,她的衣服碎片挂在了窗外树枝上。

法官说法:

对于朱晶晶的坠楼,朱朝阳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分析朱朝阳的责任,首先需要分析朱朝阳作为朱晶晶同父异母的哥哥,是否对她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对于兄弟姐妹而言,还需要考虑是否能够负担、是否存在监护关系等因素。

具体至朱晶晶与朱朝阳之间,虽然两人属于同父异母的兄妹,但并未共同生活,朱朝阳作为未成年人既没有也不能作为朱晶晶的监护人与抚养人,自然也无法对其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在无法定救助义务的前提下,则需要考虑朱朝阳在杂货间的先行行为是否将朱晶晶置于危险的境地乃至坠楼。

如果是因朱晶晶自己激动站到窗边,失足坠落,则显然不能归咎于朱朝阳;但如果是朱朝阳在杂货间逼迫朱晶晶爬上窗台,进而导致其坠楼,该结果是因朱朝阳的危险行为所引发,其必然负有救助的义务,视其对朱晶晶坠楼结果的心态不同(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03伪造证据

剧情:为了调查朱晶晶的死因,警察来到朱朝阳家询问当天的情况,而朱朝阳却向警察隐瞒了自己在杂货间见到朱晶晶,及目击到朱晶晶坠楼的情形。

法官说法

朱朝阳的行为是否属于作伪证?这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朱朝阳在本案中属于证人还是当事人。朱晶晶坠楼时,朱朝阳与普普均在现场,而且三人之间还产生了言语上的争执,并不属于独立于本案之外的第三方,因此无论本案被认定为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朱晶晶、朱朝阳与普普均是本案的当事人,而非证人。

朱朝阳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向警察做虚假陈述,可以认定为伪造证据(当事人/被告人陈述属于书证)。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亦同。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较为常见,属于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关联性,不再另行处罚,但会在刑期上予以体现。

04敲诈勒索罪

剧情:张东升犯罪时自以为没留下任何证据,但是没想到早已被拍下来。为了救普普生病的弟弟,三个孩子威胁张东升将犯罪证据交给警察,以此勒索30万。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剧中,朱朝阳肯定有相应的勒索行为,但在具体的处罚上,还需要考虑他的刑事责任年龄。

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环境不一样,构罪的数额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2000-5000元,就达到了构罪标准;30万到50万是数额特别巨大。

05非法拘禁罪

剧情:王立强制将朱朝阳绑在水产厂,并用冷水浇他,向他逼问朱晶晶死亡的真相。

法官说法

王立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或许有人认为王立是绑架了朱朝阳。在这里需要区分一下,王立涉嫌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绑架和非法拘禁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然而绑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而王立并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绑架罪。同时,王立用冷水浇朱朝阳,属于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

06名誉权

剧情:朱晶晶嘴里有他人血液,经检测来自一名女性,警方认为她的坠楼不是意外事件。朱晶晶的妈妈王瑶怀疑是朱朝阳的母亲周春红杀了她的女儿。于是跑进周春红工作景区的广播室,用扩音器说周春红是杀人犯,多年来婚姻家庭不幸福,内心阴狠,杀了自己的女儿朱晶晶。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均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王瑶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推断,就跑去周春红工作的景区宣称周春红是杀害其女儿的凶手显然属于捏造事实(造谣),其意图诋毁、贬损周春红声誉的行为已经在其工作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构成对周春红名誉的侵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周春红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07监护人

剧情:陈警官当年抓捕了严良的父亲,并将严良送到福利院。严良从福利院逃出后,陈警官十分担心他,一直对严良多加关照,为了不让严良走上他父亲的老路,陈警官想要做严良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申请成为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

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指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则是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对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担任监护人之前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08校园欺凌

剧情:老实的好学生朱朝阳在考试时因为没有帮同学作弊,之后被那个男生带头欺负并孤立,同学们虽并未对其施加严重伤害,但也促使他的性格更加孤僻。

法官说法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欺凌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欺凌者有权利要求欺凌者甚至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校园欺凌现象时有发生,鉴于大部分的行为人均为未成年人,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出发,一般对其从轻处罚,但绝不代表不予处罚,一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从未停止!

自2019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初审以来,如何有效预防校园欺凌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

2020年6月2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进一步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蓝蓝的天空银河里,有只小白船。船上有颗桂花树,白兔在游玩……”一首原本展现童真的《小白船》,在这部剧里,却变成了“恐怖童谣”。正如那三个本该天真无邪的孩子,涉世未深却尝尽人情冷暖,所见所闻让人唏嘘不已。

或许,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隐秘的角落”,都有面对世界的困顿与挣扎,而不同的是每个人做出的选择。

对于孩子来说,需要家长多给他们一些心灵上的关爱,做好他们成长路上的“桨”。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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