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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重庆四中院:虚构1400余万工程款虚假诉讼,原告及被告均被罚款10万元
发布日期:2020-07-16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原告不仅败诉

还和被告一起被各罚10万元

这是什么情况?

依法对豪美公司、隆康公司分别罚款10万元。”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豪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发出罚款决定书。

原来,原告豪美公司与被告隆康公司恶意串通,将共计1428万元的利息等以出具「债务确认书」的方式虚构为建设工程结算款,他们这么做是企图通过诉讼,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实现债权,但终究还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工程欠款

两次确认债务

2010年10月,豪美公司与隆康公司签订合同,由豪美公司承建“大众家园”项目建设工程。同年11月,博宏公司又与隆康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该工程。

其后,豪美公司随即进场施工。2014年8月,隆康公司给豪美公司出具《债务确认书》,对2014年8月前应付的工程进度款1439万元予以确认。

2015年8月,隆康公司再次为豪美公司出具《债务确认书》,载明“截止2015年8月,扣除2014年8月确认的工程欠款1439万元,隆康公司尚欠豪美公司到期应付工程进度款1428万元,定于2015年9月6日前付清”。

未获款项

主张优先受偿

付款期限届满后,隆康公司、博宏公司均未支付工程款。2016年6月,豪美公司以博宏公司、隆康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隆康公司支付豪美公司工程款1428万元及资金利息,豪美公司对“大众家园”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法院查明

实为个人欠款

一审宣判后,博宏公司不服,上诉至市四中法院。二审审理中,因该案项目工程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恢复审理后,市四中法院查明,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隆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曾多次向豪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借款。

2015年8月,周某以隆康公司的名义,将周某欠豪美公司、王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428万元,以“大众家园”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名义进行确认,并加盖隆康公司的印章。实际上,豪美公司于2014年8月出具《债务确认书》后就已退场,其退场后由第三人完成项目施工。

诉讼中,豪美公司、隆康公司企图将1428万元涉案款项确定为工程进度款的性质,再通过优先受偿权的方式,让豪美公司的借款债权得以实现、隆康公司的借款债务得以免除的不法目的。

市四中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豪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恶意串通

两司各罚10万元

豪美公司不仅败诉了,还和“好伙伴”一起被法院罚了款。隆康公司明知款项是周某个人借款的情况下,在一审诉讼期间,明确表示同意支付豪美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试图以诉讼中承认的方式,免除豪美公司的举证责任,恶意与豪美公司串通,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四中法院依法对豪美公司、隆康公司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推进公正司法、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制造虚假证据、提起虚假诉讼,都是扰乱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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