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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刑事检察官也要学好民法典
发布日期:2020-08-27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 将民法典学懂弄通了,才能更好地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 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要坚决防止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乱作为

 

➤ 民事责任重补偿,刑事责任重惩罚。对于既违反民法又违反刑法的行为,完全可以同时追究

 

➤ 同时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要考虑优先顺序或择一适用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检察官罗曦接受采访

 
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需要认真研读民法典吗?民法典表决通过后,记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朋友圈转发民法典相关文章的有不少是刑事检察官,他们仿佛在用实际行动告诉所有人,刑事检察官也要学习民法典。
 
“学好用好民法典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同的责任”“刑事检察同民事权利的保护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学深悟透民法典的重要性。落实到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中,如何正确认识民法典与经济犯罪的关系,成了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经济犯罪检察部门的检察官

要学习民法典

 
很多人心存疑问,民法典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事权益的,为什么经济犯罪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也要学习呢?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其中涉及大量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而相关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要以民法典为基础。只有将民法典学懂弄通了,才能更好地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告诉记者,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刑法是市场经济的最后法律保护,刑法将严重民事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予以惩罚。判断究竟是民事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必然要求检察官在学好刑法的同时,也要学好民法典。
 
“民法典的制定出台不仅是民法界的盛事,也是刑法界高度关注、充分重视的大事。”郑新俭告诉记者,第四检察厅已经多次参加并组织民法典的学习活动,要求检察官一定要学懂弄通民法典。
 
不仅是最高检,各地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都纷纷掀起学习民法典的热潮。
 
“民法典为刑事法律适用提供了理解基础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例如民法典第761条肯定了保理合同的典型合同性质,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区分保理合同与保理交易的法律关系构成、认定构成保理合同关系的核心要件、区分保理合同与借款合同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表示,在学习研究民法典的过程中,可以找到保护民法权利和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工作的连接点,为相关领域检察工作提供方向指引。
 
“民法典出台后,我们已经开展过多次学习活动,不仅组织集体学习,还鼓励大家自我学习。我们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已经把学习民法典作为了今年的重点学习任务。”四川省乐山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周林告诉记者,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检察官一定要注意区分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诉,不构成犯罪的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就要求检察官一定要学好民法典,准确梳理经济犯罪中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看来,经济犯罪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积极主动学习民法典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典总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就要对这一民事权利有一个正确认识,充分保障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冯晓青举例说,比如检察官在办理一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首先要判断案件中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这就要求承办检察官熟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一行为连民事侵权都够不上,又何谈犯罪呢?
 
“再比如,民法典将商业秘密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检察官在办理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时,首先应认定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在有的案件中,如果涉案标的明显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如非公知性),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就不可能成立。”冯晓青告诉记者,经济犯罪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有必要学好民法典,不仅要学习法条,还要学习立法精神。
 

坚决防止

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乱作为

 
为何要强调注意区分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又在哪儿呢?
 
接受记者采访的检察官普遍表示,在具体办案中,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正确区分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很可能会发生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一定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
 
“如果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要坚决进行检察监督。”周林表示,要充分发挥刑法对民法典的保障、兜底作用,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坚决防止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乱作为。
 
“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或者称最后手段性,是我们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避免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胡春健告诉记者,刑事检察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谦抑的刑事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侵犯民事权利违法犯罪的同时,要考虑保护有关民事权利需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做到宽严相济、少捕慎诉。
 
“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况下,比较难区分某一行为究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同时构成犯罪。”冯晓青告诉记者,他参与的很多知识产权案,都涉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重审时我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主张案件中十多名被告人不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该观点虽然在重审中没有获得支持,但在二审中获得了支持,相关被告人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然而,此时被告人已被非法关押两年之久,涉案五个创新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重创。”冯晓青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一定要正确区分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避免不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刑事化,在严厉制裁犯罪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何区分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郑新俭认为,还是要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定罪处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经济犯罪中的保险诈骗罪为例,刑法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情形,在办案中,如果案件中的保险诈骗行为属于五种情形之一,诈骗数额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就构成犯罪;如果案件中存在五种情形之外的保险欺诈行为,就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属于民事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郑新俭表示。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可以同时追究吗

 
司法办案中,决不能将单纯的民事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但也决不能纵容犯罪,对犯罪行为要依法追诉。
 
经济犯罪中有大量行为既是民事违法行为,又是犯罪行为,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吗?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性质不同、立法目的不同,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追究。”最高检第四检察厅检察官罗曦告诉记者。
 
民事责任重补偿,刑事责任重惩罚。通过补偿恢复守约方、受害人的利益,通过惩罚预防利益再次受损,因此,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冲突。对于既违反民法又违反刑法的行为,完全可以同时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一理念落实到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要求我们既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也不要用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对于同时违反民法和刑法的犯罪案件,在行使检察权追诉罪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尊重、保护、帮助被害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罗曦告诉记者。
 
罗曦也表示,在同时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原则下,也存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优先追究或择一追究。
 
胡春健的观点和罗曦一致,他同样认为,办案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可以并行追究的,但存在特殊情况。
 
“比如,在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使得民事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这是修复被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为保障被害人民事权利而作出的较优选择。”胡春健表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因为刑罚附加刑的罚金、没收财产和民事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都涉及被告人的财产处置,本着优先补偿被害人损失的原则,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后承担刑事责任。”罗曦告诉记者,像这种情况,在具体的承担责任的顺序上,就存在优先追究。
 
“不仅这一种特殊情况,也有其他特殊情况存在优先顺序或择一适用问题,这都需要检察官认真思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罗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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