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陈某等人涉嫌“套路贷”刑事案件中,存在实施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
针对这起“套路贷”刑事案件涉及的民事诉讼,南宁市检察机关决定同步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
截至2021年2月,南宁市检察机关针对陈某“套路贷”案,移送公职人员犯罪线索2条,纠正9起民事虚假诉讼。
借款人一步步陷入“套路贷”
黄某因资金紧张,曾多次找陈某借款。2018年4月,黄某仍欠陈某本金及利息24万元。
此时,陈某提议称可由黄某家人帮其还债,但黄某必须签下34万元的借条,等黄某家人偿还34万元后,陈某再将其中10万元归还给黄某。随后,黄某配合陈某到法院“打官司”,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将34万元债务合法化。黄某家人替黄某偿还34万元债务后,陈某却扣下10万元,不按约定退给黄某。
2018年6月,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再次向陈某借款12万元,但陈某要求其签订20万元的借条,黄某实际仅得款12万元。半年后,陈某持20万元借条到法院起诉,想再次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将虚增的债务合法化。
黄某被迫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后,陈某再次拿着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去找黄某家人索要债务。此时,黄某觉得自己陷进了陈某的“套路贷”诈骗圈套中,便报了案。
陈某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借助诉讼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虚增的债务等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特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监督“挖”出民事虚假诉讼
“套路贷”通常以虚假诉讼的形式侵占受害人的财产。
陈某的“套路贷”行为,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外,其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也需要进行监督。
针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同步启动陈某“套路贷”案件的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专案组发现,南宁市基层法院于2016年至2019年受理了许多以陈某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部分案件庭审过程异常简单,陈某胜诉案件多为被告缺席判决或以调解结案,甚至还有借款人手捧大量人民币的合照作为出借现金的佐证材料。同时还有不少当事人是被诱骗、胁迫才签下虚增本金的借条。
专案组经审查认为,陈某提起的部分民事诉讼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依法应予以纠正。
截至2021年2月,南宁市检察机关就涉及陈某的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9件,法院再审改判9件,改判金额约300万元。
营造了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针对在办理陈某“套路贷”虚假诉讼系列案过程中存在的案件线索繁杂、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一体化办案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发现、移送、办理虚假诉讼的相关机制,整合办案力量,形成一体化办案模式,进一步加强市两级检察院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
该意见出台以来,南宁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惩治力度,共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47件,作出监督决定24件,涉案金额1400万元,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营造了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黄崇焊刘思彤孔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