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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官的法意与官识
发布日期:2021-12-16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法官,法与官二字组合而成。法官面对法与官,当有意识的把两者区别开来:依法是根本,去官要坚决。
        传统中国,司法、行政一体,定分止争的审判职责是肩负行政职责的官员行使的。多数时候,司法还会成为基层地方官员的“中心”工作。正因此,进入现代中国,视法官等同于行政官员的心态,法界内外皆有。这一心态,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不相符的,应当予以摒弃。
        依法,要适应司法的管理模式。守法是法治时代对所有公民的最低要求。身为法官不仅要守法,依法履行好岗位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对内,新的审判执行权运行机制已经建立。可有句古话:病去如抽丝。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固然从形式上去除了,包括法院领导干部在内的法官自身,依然会对没经过汇报、不履行审批的判决,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领导感觉不放心,承办人员没底气。司改之后,一些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不降反升,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并未大幅提升,或许是此类状况的反映。法院领导因履行监管职责询问案件进展或其他情况,法官会不自觉怀疑领导有意过问案件,或打招呼安排照顾某方,不经意间忽视了司改之后的案件要由自己负责的。对外,法官依法办案的底气当更足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无疑是法官手中有力的尚方宝剑。不过需法官大胆用、善于用。
        去官,要根除官本位意识。传统中国的治理主要依赖于皇(王)权之下的“官治”。长期的封建统治下,无论官民,均有着浓厚的“官本位”意识。官僚们期盼着“连升三级”,普通百姓则梦想“暮登天子堂”。当今社会,我们把履行公权力的人员定义为公务员,定位于人民公仆,但不得不承认,从党政干部,到司法工作人员,一些人多多少少还有“官本位”意识,个别人还挺严重。“官本位”意识的残留,必然导致对自身而言,会以“做官”为追求;对他人,会视自身是与普通百姓相对立的“官”。以做官为追求,会偏离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与老百姓相对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成为空谈。可以说,司改中去行政化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是目的性非常明确清晰的淡化“官本位”意识的革命性举措,意义不同凡响。如果法官们依然站在“官”的一边,就大大落后于法治化的新时代了,背离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方向。需要提醒的是,司改之后员额法官负责的团队管理模式,竟然有再行政化倾向,值得每位法官深思。
        当然,这里的“去官”还包含多层次、多方面的含义。与法院改革的去行政化相较,“去官”,一方面,法官要从内心深处认可,自己虽然是法官,虽然是领导干部,但真的不是“官”。另一方面,虽然是干部,是“官”(公务员)的身份,但因岗位职责的不同,自己一定要坚守区别于其他岗位干部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法官不是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官不变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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