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野千里景如画
草香羊肥日光洒
馋嘴羊仔冲铁轨
列车呼啸卷风来
两败俱伤谁人管
检察建议来护航
多方联合守公益
美好生活靠大家
私益与公益“碰撞”
需要检察公益诉讼厘清矛盾
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我们一直都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高速铁路不少于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高速铁路不少于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高速铁路不少于15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高速铁路不少于20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铁路发展的需要,组织铁路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用地能满足安全保护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并报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石油、电力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后划定。
新建、改建铁路的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柱。
第三十四条时速120公里以上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封闭栅栏、围墙、安全警示标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
第三十五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为保护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和抢险救灾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开展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五)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六)向铁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来源:内蒙古铁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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