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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网络不是“法外地” “麦克风”发声需谨慎
发布日期:2023-07-21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被翊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大全,是事关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切身利益的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裁判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让民法典走到广大人民群众身边,走进人民群众心里,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结合“身边案”诠释民法典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让人民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

大周是沾益某村的村长,老刘是该村村民。老刘因多年前的菜地和厕所用地纠纷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多次找大周反映也未能实现其诉求,加之老刘认为大周的态度不好,便心生怨恨。2021年以来,老刘多次通过线上新媒体平台发布音视频,对大周、村民小组、村委会以不实信息进行评论、批评。

大周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经查实后责令老刘删除了视频。后老刘又发布了几条音视频,并转发至村民微信群。大周遂于2023年7月10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老刘删除关于侮辱、诽谤自己的视频,责令其今后不得再发表此类音视频;并通过网络平台向自己公开道歉,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5000元。

2023年7月12日,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经详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老刘承认其确实在某视频号和村民微信群发布了一些泄愤的不实视频。承办法官对老刘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通过现实案例向其宣传“网络暴力”的危害,以及侵害公民人格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批评教育和调解,老刘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场删除了其发布的所有不实音视频,并在村民微信群发布声明,向大周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今后绝不再发布任何有损大周、村民小组及相关部门的不实音视频等信息。大周见老刘认错态度诚恳并及时纠错,也表示谅解老刘,自愿放弃了其它诉讼请求,该案调解结案。

 

结案后,承办法官还对老刘进行了普法宣传,耐心解答了老刘的法律咨询,引导其依法维权。

法官释法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的名誉权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归属于人格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是法定的权利,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包括能力、品德和信用等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

认定名誉权受到侵害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01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毁名誉的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它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常见的侮辱方式有暴力侮辱、语言侮辱和文字侮辱。诽谤通常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02

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认为未指定特定的对象,仅泛指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般人或某方面的人,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03

侵害名誉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名誉既然是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蓄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普法强基宣传标语口号

时时守法人人自律,家家和顺岁岁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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