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将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有关制度。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说。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解释,《实施意见》可以看作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一个后续配套性文件,也可以说是法院系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头实施的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法院可就重大案件召开庭前会议
《实施意见》指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蔡斐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强化法院在审前活动中的地位,这是《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具体包括: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扩大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范围,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庭前排查。但是他也指出,庭前活动不能影响庭审活动的独立性,必须充分保证庭审活动的中心地位,真正使法庭审判成为案件判决的唯一阶段。
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实施意见》强调,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存在瑕疵,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蔡斐指出,《实施意见》对进一步改造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模式,特别是强化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都有着深远的作用。此前,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是以追诉犯罪为核心任务的,不可能对警、检机构的追诉活动实施有效的司法控制,在“你抓我就捕,你诉我就判”的惯性下,审判工作自然不可能居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
他认为,《实施意见》对证据认定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成为各级法院操作的对照准则,这对于落实程序正义、排除不可靠证据、避免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避免冤假错案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同时,庭审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和可采性也增强了法院“最终裁判者”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