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名称: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揭牌
地点:广东
时间:1988年3月18日
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过程中,各级检察院十分注意依靠群众的力量。1988年3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揭牌,创建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举报中心,在检察制度改革上具有标志性意义。此举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支持。
最高检意识到,举报工作的最大优势,就是把公民的民主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人民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和渠道。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了这一先进经验。
198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以及时揭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出卖国家机密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991年5月,最高检公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举报线索已经成为侦查案件的主要来源。1994年5月,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1996年7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公布实施,增强了举报工作透明度。2006年,最高检在全国164个基层检察院试行下访巡访接待工作,探索出了一条举报工作的新路子。
举报制度的建立,把国家专门法律监督与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