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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审
发布日期:2018-11-26 | 来源:新华社、重庆检事儿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通安河严重污染,要求其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29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负责人卢某为节约处置费用,于2017年1月17日联系罗某,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用罐车拉出公司随意处置,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流入荣昌区通安河,造成河水呈红色,该事件在当地群众中反映强烈,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案发后,当事人卢某和罗某分别被江津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此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发现,还应追究被告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的责任,在经过诉前公告程序后,没有相关社会组织起诉,遂依职权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265934.08元、生态修复费13459.2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合计294393.28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该案审理法官介绍,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确定了由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共同参与审理,及时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荣昌区环保局送达了《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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