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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风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与检察机关结下不解之缘
发布日期:2018-12-06 | 来源:检察日报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与检察机关结下不解之缘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新中国第一批毕业的民事诉讼法学两名博士之一,也是新中国第一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

汤维建至今还记得,检察日报记者十多年前曾就执行难问题向他约稿。围绕“检察机关能够为执行难的解决做些什么”,汤维建撰写了文章《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发表在2002年7月的《检察日报》上,这是目前可以查到的关于执行检察监督方面较早的一篇文章。此后,汤维建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功能问题产生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也从此与检察机关结下了不解之缘。

并非一开始就认同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介入和参与

记者:民事检察的发展壮大,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修改完善一脉相承,您研究民诉法过程中,对于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发展做了哪些工作?

汤维建:我也不是一开始就认同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介入和参与的,最初我憧憬一个纯而又纯的民事诉讼程序,完全地实行等腰三角形式的审判和诉讼。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事审判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这些问题如果不导入检察监督这个因素是很难解决的。问题越多,检察监督就越有必要。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也可以说是把握了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中的一个规律和特点,我就开始在理论上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带上检察监督元素的民事诉讼体制。

2009年,我主持发表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专题系列文章,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进行全程监督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证。其中我撰写的《论诉中监督的菱形结构》一文,对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中进行程序违法监督进行了程序设计,提出用“审判三角形”和“监督三角形”两个三角形叠合形成的菱形结构来构筑检察监督的程序格局,进一步在理论上为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进行理论论证。该文以及此后发表的若干文章,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与检察监督》一文,为2012年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全面监督原则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

记者:您于2009年6月至2013年12月挂职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担任副厅长,这期间,参与了哪些重大改革工作?

汤维建:在最高检挂职民行厅副厅长的经历对于我来说是重要的,而且是难忘的。这期间,最值得提及的是有幸参加了两个方面的系列活动。

一是常常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被委派参加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同时也以学者的名义参与这个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立法上的制度完善建言献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全面监督从纸面的主张变成了法条中的现实。

二是参与了民事行政检察厅主持起草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出台全过程,见证了民事检察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2013年12月,我即将结束为期四年半挂职生涯的前夕,最高检12届检委会举行第4次集体学习,我应邀作了“尊重规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制度的新发展”专题讲座。

反复提的建议是克服“重刑轻民”倾向

记者:您作为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这些年对检察工作积极建言献策、贡献智慧,有哪些意见建议被采纳?

汤维建:我一直从两个视角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是通过座谈会、研讨会、作讲座以及书面建议等形式直接提出建议。我的建议基本上都聚焦于民行检察工作以及检察司法改革上,提出的建议基本上都被采纳了,比如,我反复提的建议之一就是检察机关应当摒弃传统思维,克服“重刑轻民”的倾向,要刑民并重,首先要在观念上重视民行检察工作,同时我还一直建议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要分设,公益诉讼要独立建制。

另一个视角就是通过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在立法层面和政策层面建言献策。比如,我先后提出的与检察机关相关的提案就有“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定检察院监督法”“制定人民监督员法”“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公益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破产申请”等。

记者:您是北京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经历了几次发展变化,特别是今年该项制度写入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请结合您的经历谈谈对该项制度的看法。

汤维建:我长期担任北京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多次参加了实际的监督活动,有很多感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它为检察工作注入了民主的因素,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原则,也体现了检务公开的原则,对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有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还很不健全,也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效果不是很明显,一般老百姓不是很了解这项制度。好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其中,为其将来的顺利发展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我数年前曾提出要制定《人民监督员法》的提案,如今时机业已成熟,应当尽快将该项立法工程纳入议事日程,为我国司法民主化的发展提供制度化保障。

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是未来命脉所系活力所在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您对开展此项工作也撰写了大量理论文章,这项工作从试点到入法后全国推行,相信这其中您也做了大量推动工作。

汤维建:我对公益诉讼一直很关注,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我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就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建议”,民革中央以党派提案的名义同时提出该建议。此后我继续就该主题发表了若干篇文章,进一步深化阐述该建议的内涵,并进行了系统化的制度构想。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在顶层设计的高度确定了要探索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当年11月6日,我受最高检邀请,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为全国的民行干警作了一场题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讲座。

记者:今年7月29日,最高检成立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开展了多次专家论证会,请您讲讲参加论证会的经历。

汤维建:作为首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我参加了首次案件论证会。最高检的案件论证会我参加过多次,但一般都是一两个专家参加检察官论证会,以检察官为主,专家为辅,或者以书面形式单独作答。然而这次的专家论证模式与此前有所不同,一是以专家为主,检察官只能旁听,而不参与论证,也不接受问答。二是专家人数较多,而且专家中既有学者,也有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三是专家意见要逐字记录,专家还要在上面签字,该意见纳入卷宗,附送至检委会讨论时参考,也附送至被监督单位(如法院)再审再议时参考。为此,最高检还专门通过了一个专家参与论证案件的规章制度,充分显示对专家的尊重和重视。

专家参与案件论证具有多方面的好处,比如能够借力专家这个“外脑”的专业知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同时也可以提高检察官的办案素能和水平。同时,专家也属社会一分子,他参与检察办案的过程,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检务公开的体现,专家是一个桥梁,能够将群众和检察机关联系起来,将社情民意有序地反映到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之中,有利于司法办案的民主化和社会化发展,为司法办案奠定了一定的民意基础。我认为,这个制度是创新,有必要坚持和完善。

记者:您对未来检察工作,尤其是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工作有什么建议和期待?

汤维建:我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情有独钟,认为它们由一变三,从边缘到中心,是大势所趋,形势使然,也是检察机关未来命脉所系,活力所在,理应受到高度重视,倍加关护,鼎力助推其发展壮大。我的期待有三:一是领导重视是关键;二是人员配备是根基;三是制度建设是生命。

检察机关从建国后一路走来,历经坎坎坷坷,历史上曾一度被废弃,其功能被公安部门吸收,正是在改革开放后国家厉行法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方得以恢复。检察机关目前正处在历史新的制高点,在新时代的新征程中,理应更加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发挥出应有的也是不可或缺的作用。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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