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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孙谦:走向法治——关于法治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0-03-16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走向法治——关于法治问题的几点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孙谦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作出科学、全面、系统的概括,其中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一、实施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一)法治是什么?法治相关的理念、思想萌芽于古希腊,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中可以看出,法治的基本特征就是法律要具有权威性以及法必须是良法,即“良法善治”。法治理论和思想体系是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后逐渐形成的。而法治的实践,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和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也就是说,法治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比法律的产生要晚近得多。所以我们要明确,法治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有法律、没有法治,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体系,又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武器和法宝。所以资产阶级提出的主张,完全是针对封建社会的。它反对封建专制,反对封建特权;主张天赋人权,主张民主、自由、公平和正义,主张法律至上、人人平等。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治?从近代资产阶级思想产生和资产阶级革命兴起,到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很多理论家、思想家、法学家都试图回答这个问题。近现代的思想家对法治的重要性和意义也作过许多论述。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他们系统地阐释了法治的原则和要求,核心是公权力受制约,即公权力必须经授权才可为,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论》、《论法的精神》都是经典,他们关于法治的设计和理想首先在欧洲得到了实践,包括席卷整个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后来,这些思想和设计也被美国联邦党人接受,并被作为立国之本、治国之要。现代的法学家们也在给法治下定义,其中英国学者哈耶克比较有代表性,他在其著作《法律、立法与自由》和《自由秩序原理》中提出自由主义的法治理论观,主张“私法是支配个人行动和交易的规则,即正当行为规则。公法是权力机构通过立法方式制定的法律,即社会秩序中的组织规则”,其核心观点就是公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严格的制约,私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便是自由的。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两部法律大辞典——《牛津法律辞典》和《布莱克法律辞典》也对法治作出表述,即“所有的权威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规则”“法律必须是至高无上的”。这两本辞典其实没有对法治作出明确定义,而是采取了“法治国”概念,它有一个反义词——“警察国”。所谓警察国即指封建专制。而资产阶级革命从酝酿到成功打破封建专制,再到建成资本主义社会,其整个理论主张都是反对等级制、反对特权,倡导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约公权保障私权。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结论: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反对专制,是针对封建专制提出来的一系列的理论思想体系。

两千多年来,数不清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给法治下过定义,然而,实难确定哪个定义是标准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发现,虽然各个历史阶段、各个国家的学者们对法治的表述都不尽相同,但核心的、基本的要素是一致的,蕴含的基本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法治的基本内涵(也称构成要素)有哪些?法治应包含以下要素:第一个要素,法律至上、规则之治、敬畏法律。在上述对法治的表述以及从各个角度给法治下的定义中,要点就是规则之治、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不管是公权力机关还是普通民众,对法律都要怀有敬畏之心。第二个要素,良法善治。我们生活的环境要求大家遵守的法律一定是良法,而不是恶法。什么是良法?就是公平的、善意的、宽厚的、容忍的。法律要有容忍度,它与野蛮的、残忍的、歧视性的、过于苛刻的法律相反。第三个要素,制约公权。为什么公权力要受到制约?因为权力本身的特性就是容易膨胀,容易被滥用,任何公权力都有这种特性。区别在于我们对它约束得合不合理、有没有效。公权力是人民所赋予,必须保证公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绝不可滥用。第四个要素,保障私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对人的尊重,树立人人平等的价值观。第五个要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是中国的表述,西方国家叫作司法独立。为什么我们不提司法独立?因为我国的体制与西方国家有根本性的区别。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有所指的,独立于谁?独立于立法和行政。而我国的司法与之不同。我国的司法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们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中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达。

通过分析法治的基本内涵可以明确,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理论、观念、原则和方法,是现代社会治理国家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从当下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它是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公权为关键的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就要看它治理国家的价值观、理念、行为方式和状态,对比法治的上述要素,来衡量它是不是法律至上,是不是良法善治,是不是公权力受制约,是不是私权利有保障,是不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实际上法治实践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各个国家法治的表现形态是不同的,他们的法治实践都深受当初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特殊性的影响。我们找不出来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采取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受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路和模式,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法治样板。对于当下中国来说,“法”要求我们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那样,“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

(三)我们应坚持什么样的法治观?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当下的法治?我们应该坚持怎样的一种法治观?对于中国来说,现代法治属于西方“舶来品”。那么,法治是什么时候进入中国的?大致有两条线索:第一条线索是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清廷官员到日本学习,修律大臣沈家本等通过日本引进很多德国人、英国人和法国人的著作,并组织翻译。法治理论和观念开始进入中国。第二条线索是1905年孙中山在日本建立同盟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政党,当时的口号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反映出朴素的法治思想。所以中国法律虽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中国的法治历史却始于近代,只有一百多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代法治理念进入中国,还有更重要的一条道路:辛亥革命几年之后,1917年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给我们带来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具有更远大的理想,他关注的不是哪个国家、哪个阶段,他关注是全人类的命运,关注的是实现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民主。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和方向,所以马克思主义设想的才是人类理想的状态,才是真正的人人平等、公平正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价值观。

中国共产党人前仆后继,实践马克思主义并不断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再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治观、价值观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我们正在付诸实践。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久,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法治进行了论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五年后,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法治问题又进行了多纬度、多角度的阐述,概括起来就是:法治之路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崇尚法治,必须有良好的立法,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要把权力关到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的权利,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这就是我们的根本追求,就是我们的法治观,它是一个思想体系、一种哲学、一个世界观。

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的道路非常不平坦。我们要越过很多沟沟坎坎、艰难险阻,要进行很多斗争。我们既不能走封建社会的老路,也绝不走全盘西化的“邪路”,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法治是通向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百余年来,中国在从传统中华法系向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照搬过本本、也模仿过别人,有过迷茫、也有过挫折,一次次碰壁、一次次觉醒,一次次实践、一次次突破,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之路”,确立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这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其间的艰难过程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并没有先例可循,需要自己探索、自己总结、自己提炼,走出自己的道路、做出自己的选择。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陆续制定了1954年宪法等法律,开启了法治的探索之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法治建设的教训,提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从而推动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进程。“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推进法治体系现代化作出新的部署。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然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巩固、成熟和发展服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无论是保护产权,还是合理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平合理的良好竞争秩序,都需要一套良好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秩序。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但是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作用尚待完善、司法执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社会单位、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亟待提升,这都是我们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这要求全国一盘棋,集中精力把法治推向前进。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是前人没有走过的,在中国这样一个步入现代化时间很短的国家里,怎么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确实是个挑战。但是,只要坚定地走下去,相信我们的民族就会迎来伟大复兴的那一天。

(二)依法治国的成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就难以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就难以保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实现。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门部署。所以,当民族复兴的那一天,就会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先进和伟大,而制度成功的那一天也是我们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那一天,这就是问题的逻辑。

(三)中国的法治道路必然是也只能是中国特色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求我们深入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的根本政治目的;依法治国是我们实现政治目的的根本途径。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借鉴古今中外的有益经验,但基本内核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的法治道路充满了探索,充满了艰辛,法律工作者要有斗争精神和丰富的知识储备,还要有一种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

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着力点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把西方创造的人类文明、把中国国情和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与共产党人的初心结合起来,指明了中国的法治道路,指明了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道路。我们的任务就是把这些思想、蓝图落实到实践中,千方百计保证法治建设的“施工质量”。我们要深入思考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应当解决什么问题,面对的困难和挑战在哪儿,从中找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着力点。

(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所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根本。在党的领导下,按照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我们才能克服各种困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同时推进法治建设。关于党的领导,需要重视以下几点:第一,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做到宪法和党章里规定的要求,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不带头遵守法律的时候,实现法治是没有希望的。所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其实对各级党委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要求领导者也必须受法律约束,权力必须得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第二,加强党的领导,同时要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我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00多个地市,3000多个县区,4万多个乡镇,都有党委,应保证这些地方党组织的领导是正确的,保证各级党委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处理问题,保证这些党委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第三,持续推进反腐败工作。腐败是权力滥用的极端表现,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中国共产党只有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才能推进法治,才能带领中国实现伟大民族复兴。提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是前提,是保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最基本的方面。

(二)立法完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立法的重要性,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就是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完善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优化人大代表专业构成,强化人大立法职能和主导作用,要反映人民意志、回应人民呼声。同时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

我们的立法既要反映现实的需要,还要注意它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是良法。总的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同时立法质量在不断提高,但是确实还存在问题,包括立法的部门化问题,一些法律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根本愿望不充分的问题,局部的和部门利益不当影响立法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三)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但现实中行政权的随意性,行政权的任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滥作为问题大量存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作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保证行政权依法正确行使。法治政府的核心内涵就是依法行政,确保权力行使不能恣意、任性。行政权能否得到有效规制,是衡量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

(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标志。我们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最基本、最底线的要求。司法公正就是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总书记对司法寄予殷切的期望,一再强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照这个要求,我们现实中还存在很大差距。

改善司法环境,亟须端正理念,树立法治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跟法治一样,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需要。自从人类产生就开始有人权了,人权就是人生下来必须拥有的权利,比如婴儿一出生,就有得到抚养、保护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保障,人类将难以生存,人类社会将难以维系。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的成熟,人权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

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存有疑问。应当看到,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之后到现在,颁布的很多文件都与保护人权有关系,比如《人权宪章》中规定了很多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内容。我们之所以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因为当一个人被强大的国家机器追诉的时候,其面对的是强势的公权力,其人身自由一旦受到约束,对权利的自我保护能力降到了最低点甚至是零,这个时候是其最容易被冤枉的时候,是权利最容易被侵犯的时候,所以要给予特殊保护。其目的是防止国家犯错,防止国家司法机关错误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错误地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相当于犯了两个错误:真正的罪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辜的人被关进监狱,其原因是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公权力是干什么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不当行使侵犯私权利,比私权利侵犯私权利危害更严重,因为它违背了国家的初衷和目标,违背了国家的价值取向,所以现代保障人权的理念就是宁可错放绝不冤枉。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取舍,是非常虐心的选择。但是秉持这个理念,起码不会冤枉无辜的人,起码不会因为公权力的滥用导致一些更具危害性的后果出现。

我特别赞成和同意这样一个观点:司法是忠诚、公正、善良的艺术。司法首先要求忠诚。忠诚什么?忠诚党的事业,忠诚国家法律,忠诚事实真相,忠诚法律条文,这是司法人员的天职义务,从事司法工作必须做到这种忠诚,这也是职业操守最基本的要求。司法更要求公正。我们的工作就是把案件办公正的艺术,既无过度又无不及。司法也是善良的艺术,善良是人类最美好的情愫之一,是最重要的品质。善良是指心地纯洁、没有恶意、重义气、有同情心。不善良就是凶狠、歹毒、残忍。司法人员必须是善良的人,因为善良是公平公正的土壤。一个不善良的人,说他处理问题很公平,很难让人相信。当然,善良不是软弱、懦弱,而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善意地处理案件。办案要尽可能地减少负面的影响,尽最大可能地化解消极因素,为我们党的长期执政、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多培养积极因素。司法人员一定要具有人文精神、人权思想、正当程序意识,做一个新时代合格的司法人。同时,司法人员还应当做到谦虚,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这是防止我们犯错误最经济、最便捷的途径。

(五)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全民树立法治意识非常重要。法治不是治老百姓,而是让人民真正怀有当家作主的思想,主动地监督公权力、追求公平正义。在网络时代,可以看到民众已经成熟了许多,觉悟也提高了很多。过去跟我不相干的事,我不吱声;现在是路见不平一声吼,虽然跟我没关系,但是我看不下去,就要管上一管。老百姓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就是衡量我们司法工作最重要的标准。民众对办案不满意的原因一般有两条:一是确实处理错了;二是可能处理得对,但是没跟民众说清楚,民众不知道真相。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全民法治意识正在不断提升,这是一个自然或自发的过程。但是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学校要积极地推动,让它提升得更快一点。法治意识提升了,我们的民族就会走向更高级的阶段。

四、检察机关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使命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一系列部署,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检察机关要在新的起点上提升保障法律实施的能力和水平。

(一)落实“四大检察”的工作格局。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作用,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努力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守初心、担使命。一是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依法履行追诉犯罪的主导责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完成好追诉犯罪的使命,又要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诉。在立案监督方面,要努力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问题;在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方面,要保证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情形;在审查和决定逮捕方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充分考虑到犯罪的危险性和逮捕的必要性,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在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中,体现证据裁判规则和各项刑事政策,既无过度,又无不及;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要及时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除不必要的羁押。二是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民事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情形,通过检察建议和抗诉等形式维护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三是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行政检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检察监督的短板和弱项。我们一定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依法履职,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准确及时地提出纠正意见。四是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检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中应运而生的,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时代回应”。诉讼是载体,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和途径;监督是本质,是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价值追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为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实践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的指示,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二)遵循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法律原则。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遵循检察权的性质和运行规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原则,这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指引和遵循。一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现代法治国家通行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不仅要坚持这一原则,而且对执法司法活动中发生的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司法公正原则。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要把公正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恪守程序正义,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四是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原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注意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随着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更广泛、更有序、更深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形式也更多样。通过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五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原则。要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成为办案的主体和责任的主体。六是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一体化反映了由检察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检察制度的通例,与检察机关职能和活动特点相适应。因此,必须贯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落实上下一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三)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以立法形式对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立场作出规定:客观公正。检察官客观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实现诉讼目的,而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活动。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要牢记党的事业,站稳国家立场,维护人民利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大局稳定、公平正义的职责和使命。而不能简单地把检察机关只看作是犯罪的追诉者和惩治者。坚守客观公正立场的核心就是: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客观公正应当成为检察官价值追求的核心内容。第一,坚守客观公正立场需要切实地转变思想观念。即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检察官只是单纯追诉犯罪这一传统认识。客观地认定犯罪,公平地处理每一个案件,是检察官的职责义务。第二,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关键要提升履职能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既要求检察官有公正之心,有忠诚、善良和担当,也要求检察官具备履行职责、担当使命的本领和智慧。要提升监督能力,在审查逮捕、引导侦查取证、判断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运用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始终秉持客观的态度和公正的立场。第三,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始终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的。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展开。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全面收集证据、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要求检察官注意倾听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律师的意见。听取律师的意见是我们防止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现象的重要机制和有效途径。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有了更高的期盼,这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就是检验我们是不是“人民”检察院的标准。我们一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在人民的支持下,做“忠诚、公正、善良”的“法律守护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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