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乃至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此举不仅在内容上回应时代革新、回应百姓需要,更是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保护请求权和禁令制度,使人格权保护真正长出了“法律的牙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 受访者 / 供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任文岱
人脸可以被AI技术深度伪造换到他人身上,人体的基因可以被编辑,个人信息随时随地在互联网留痕……
在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人们享有的生命、健康、肖像、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在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这些基本权利的保护需求也随之加强。新鲜出炉的民法典人格权编,对AI换脸、人体基因、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教授近日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说,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乃至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体现了我国对人格权利、人格尊严的高度重视。
民法典人格权编,共6章51条,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程啸指出,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不仅在内容上回应时代革新、回应百姓需要,更是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保护请求权和禁令制度,使得人格权保护真正长出了“法律的牙齿”。
独立成编是立足国情的创新
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在2017年10月1日率先施行,其中规定了7种权利类型,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相比其他权利,早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就已存在相对应的单行法或民事基本法。程啸表示,人格权作为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权利的内涵、表现形式、保护边界、行使规则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等现实问题上,足以使其独立成编。
程啸说,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立足我国国情的立法创新。
当下我国是什么样的国情?对此,程啸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对保护人格权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从百姓角度来说,当下网络信息时代,人们对人格权保护的需求已经相当大。例如,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人格权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存在的形式与内涵也随着时代在革新,个人信息保护、对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等方面的新问题不断涌现,也给我们带来新的考验。
比如,什么是肖像?作为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如今肖像的定义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改变了内涵。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定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识别的外部形象。如今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可识别性”成为定义肖像的新标准。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这些现实问题作出了集中规定,明确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在程啸看来,这是回应时代发展,也是回应民众需求。
对比1986年《民法通则》相应的人格权规定内容,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行使、保护、合理限制等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程啸认为,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利于在司法实践、行政执法中更有效地保护人格权,弘扬人民群众的人格权意识,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同时也能推动对人格权领域的法律、司法解释等研究。
回应民众需求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人们的个人信息、隐私频频被泄露、被滥用,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多年以来,人们对垃圾短信、邮件、陌生骚扰电话等多持无可奈何的态度。民法典人格权编将百姓的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的内涵之中,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基于此规定,一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被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侵害的人,可以直接以隐私权被侵权进行维权。”程啸说,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是人格尊严保护的基石,也是人们基本生活的规范指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要让普通老百姓知道自己有哪些基本权利,知道如何去行使这些权利。
程啸表示,针对现在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发展,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具体、有针对性。比如对个人隐私权、名誉权产生侵害的AI换脸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肖像权一章中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再如对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规范,明确了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再如,对近两年频频上演的酒店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民法典人格权编也作出了详细的回应,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合并规定在第六章中,明确了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程啸表示,这表明了我国法律明确区分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是两个不同的人格权益,二者不是互相取代的关系,而对二者的保护是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的两种制度。比如对于私密信息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首先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在隐私权中清楚地规定违法收集、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而在个人信息保护部分,对于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与合法性要件、免责事由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程啸认为,如此规定,能更好地实现保护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目的,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另一方面,程啸指出,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权益属于民事权益、私权益。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非国家机关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也无论处理的目的是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还是营利,处理者与自然人之间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
人格权保护长出“牙齿”
程啸说,民法典不但要明确百姓的权利,还要让百姓知道权利被侵害了以后怎么办,“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保护长出了‘牙齿’”。
程啸进一步称,民法典人格权编除了确认各项人格权利内容,使我们的人格受到高度尊重之外,它还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为人们提供独特的保护。
“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侵权损害赔偿所要求的具有主观过错、具有损害结果不同,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权,并不要求侵权人有过错,也不要求具有损害结果,同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这是对我们人格权的独特的保护。”程啸说。
此外,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如果能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网上发帖造谣、污蔑。这种情况下,以前权利人只能去找公关公司或者联系网络平台删帖,民法典实施后,按照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发布相关的禁令,责令行为人或相关主体停止发布或者删除侵权内容。”程啸说,这种人格权请求权的禁令制度,对于预防和保护人格权不受侵害非常有效。
“治理性骚扰的问题也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长出了法律的‘牙齿’。”程啸说,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性骚扰?被性骚扰了怎么办?怎么有效预防?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此也一一作了回应。
程啸进一步阐述,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对性骚扰的规定是宣示性的,且只适用于对妇女的骚扰,但现在除了女性面对性骚扰问题,男性也会遇到。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程啸强调,民法典人格权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之上,将性骚扰行为的受保护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同时具体规定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方式,以及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惩罚性规定。“还提出了有效的预防措施,要求单位建立包括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在内的措施机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对预防性骚扰有很大的作用,也会为有关部门及各单位对此问题进行规制提供法律依据。”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