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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知假买假”能否获得10倍赔偿?快来看看
发布日期:2020-06-09 |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一直都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说说关于“知假买假”的一个“枣”案!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王某在某超市两个门店分数次购买某品牌大枣39袋,总价1256元。“免洗大枣的保质期按规定不超过9个月,但该批大枣标注的保质期为12个月!”王某认为,大枣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与相关规定不符,于是就找商家协商,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10倍赔偿。

厂商认为,大枣并无质量问题,也没有过期,虽然包装上的保质期标注有些瑕疵,但在王某购买前,已以不干胶形式在外包装上做了修改,并将该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做过备案。“而且王某之前已多次以这种方式企图获利,属于知假买假。”所以,愿意退货,但不同意王某的索赔要求。

王某认为,以不干胶形式修改亦不合规,商家构成欺诈。在投诉3·15等未果后,将商家起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索要10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生产不符合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才可要求10倍赔偿。本案所涉食品虽存在包装瑕疵,但未有证据证明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因食用该食品对原告人身造成损害,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须承担10倍赔偿的情形。

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系为生活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划重点“为生活所需”!

原告发现大枣包装瑕疵,却又反复多次购买,显然不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因此,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亦是一种对欺诈消费者的商家的惩罚措施。本案中,大枣保质期为12个月,确不符合国家免洗红枣的标准,但被告在原告购买前已将该包装瑕疵情况向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了情况说明,并请求以不干胶更正保质期为8个月,可认定其并无欺诈消费者之故意。至于其以不干胶黏贴方式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属于相应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范畴。

因此,法院最终仅支持退货退款,未支持原告其他索赔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原告因其索要10倍赔偿的请求未得到支持,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案

这个案件绕不开一个老话题——知假买假。此类案件争议不少,有人觉得知假买假本就存心不正,即使是商家有错在先,以错止错亦非正当手段,不应得到支持。也有观点认为,不管是否“知假”,购买行为均不违法,商品不合规,依法索赔理应得到支持,且商家本就有错,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监督。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真正消费者,且“十倍赔偿”是对有欺诈性质的商家的惩罚性措施。本案中,商家做法虽不完全合规,但推定其为欺诈也太过牵强。

此外,发现商品有瑕疵仍多次重复购买并意图借此盈利,并非监督市场的正当手段,此风不宜长!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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