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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检察日报社评:把握好宏观指导和微观办案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0-09-21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更多发挥领导、指导作用,直接办案相对较少,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则主要是办案。有的同志就认为,上级院主要是宏观指导,更多的是把大局、把方向,不需要过多关注个案和办案细节,有的甚至认为不需要阅卷也能指导。这个认识误区现在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影响着上级院职能的发挥。

为什么要阅卷?为什么宏观指导更需要阅卷?这个道理其实已经讲过很多次了。说到底,因为司法需要亲历。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就是要解决“司法亲历性”问题,无论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还是“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本质都是为了解决“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阅卷是最基本的要求。通过阅卷,才能客观、充分了解案情,才能最终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

所谓宏观指导,宏观是什么?宏观就是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所谓微观办案,微观是什么?微观就是事实、证据、定性和法律适用等。办案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无论是服务大局,还是引领社会法治观念,载体都是案件。比如,昆山龙哥案的办理,导致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裁判,引发了上诉不加刑理念的大讨论……试问,没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的正确,哪有“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哪个“宏观”不得落到具体案件办理这个“微观”上?哪个“微观”出了差错不影响“宏观”的整体效果?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司法办案宏观指导和微观办案都是辩证统一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宏观指导与微观办案,本质上没有不同,宏观指导要亲自办案,微观办案要考虑大局。对上级领导而言,认真阅卷、亲历办案,才能更好地实现宏观指导,才能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如果各级检察院领导、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把握不住,而空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那可能就是口号、标签。这种宏观指导,既不可能真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也难以让下级真正尊重这个意见、内心信服这个“指示”。同时,作为具体办案人员、一线检察官,必须把案件搞清楚,把事实、证据搞准确,把具体的法律适用搞明白,需要汇报就要客观、全面地汇报,这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没有把住,汇报也汇报不清楚,出了问题,就不能把责任推给上级,就必须按规矩问责追责。

近年来,最高检反复强调阅卷的重要性,最高检、省级院领导同志带头办案、带头阅卷,做到了以上率下。但也有少数检察院领导在认真阅卷、直接办案方面还有欠缺,指导还停留在“宏观”层面。这除了认识上的问题、态度上的问题,恐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同志业务不熟、能力不足,直接阅卷怕把不住要领,办理疑难案件怕贻笑大方。怎么办?沉下心来,踏踏实实审读全案卷宗,认认真真办理一批案件,尽快提升自身办案能力水平。作为检察机关领导,此关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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