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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 《民法典》之保管合同
发布日期:2021-05-19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我们去超市购物,大多数情况下,超市都会要求我们将随身带的物品寄存到寄存柜或者寄存处,这就够成了一个简单的保管合同。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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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三到甲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寄存到寄存柜内,领取到一份密码纸,用于取回手提包。购物结束之后,张三到寄存柜取包,却发现密码纸已经打不开相应的寄存柜。经超市管理人帮忙打开之后,发现包已经消失不见。请问,谁应该为包丢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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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张三到甲超市购物,并将手提包寄存到寄存柜内,双方已经达成保管合同,在保管期内,保管物丢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甲超市应该负责找回手提包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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