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办的第四届京津冀司法论坛——“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在京举行。此次论坛中,围绕“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京津冀司法协作一体化”“新时代京津冀司法协作机制的创新路径”“京津冀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思考与探索”三个单元议题,与会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及法院干警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研讨。网事君带来现场报道,快来围观吧!
第一单元
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京津冀司法协作一体化
主持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双玉
专题1:京津冀区域法院高质量发展实践进路探析——以强化专业审判团队建设为视角
北京二中院 龙立
推进审判专业化是实现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专业审判团队建设成为推动审判专业化发展的重要依托。近年来,京津冀区域各级法院认真落实改革要求,积极探索组建灵活多样的审判团队,有效兼顾了不同地域和层级法院的现实差异。以促进法院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探寻专业审判团队完善发展的现实进路,应从管辖案件类型专业化、审判人员专业化、特殊专业作用发挥、规范与特色关系处理四个维度进行具体考量。以案件数量和集中程度为基础性依据、案件专业化程度为必要性依据、地区特殊司法需求为或然性依据、审判业务专家为优势性依据建构专业审判团队,突显专业审判团队的“专业化”特征,推进京津冀区域各级法院科学组建和完善专业审判团队,促进实现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目标。
专题2:京津冀司法裁量尺度统一化的障碍及实现路径——以交通事故中“车辆统筹”案件为例
天津三中院 郑昌明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和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如火如荼进行,京津冀司法协作在立案、执行阶段的合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惠及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审判阶段,涉外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案件等具有区域联动性特点和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在进行审判专业化的建设,有力促进了司法裁判的统一。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京津冀范围内一些跨区域、新类型案件,仍然存在着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形。三地可以基于现有京津冀司法协作框架,从加强三地法院沟通协调、完善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发挥法院司法建议作用等方面推动京津冀司法裁量尺度的统一。
专题3:京津冀司法一体化背景下立案诉讼服务制度研究
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 王连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使京津冀诉讼服务一体化实现“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发展目标,我们必须正视京津冀诉讼服务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制度尚待完善、功能尚未全部开展、智慧法院建设进程不一、考核制度尚未建立等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规划京津冀诉讼服务一体化未来的发展路径,一是从信息共享到标准化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快捷的诉讼服务体验;二是从优化结构到制度建设,实现诉讼服务更高更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三是从单一服务到集约发展,持续推进更强大的诉讼服务功能;四是从司法协作到一体化建设,实现更团结的京津冀一体化诉讼服务。
专题4: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群体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探讨——以示范诉讼制度构建为切入点
北京顺义法院 何星星
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群体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探讨,以顺义法院近年来开展繁简分流及诉源治理工作的实践为基础,总结群体性民事案件“三大特点”,分析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三大难点”,在此基础上提出示范诉讼机制的优势和目前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在我国群体性民事纠纷的现实情况下,宜采取职权型示范诉讼模式,可以重点从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定、权利保障和示范裁判效力扩张四个方面进行构建。
专题5:谨防“劣币驱逐良币”:京津冀乡村振兴视域下保障农村产业发展司法协作机制探究
河北正定县法院 赵海川
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柱就是农业产业振兴,在京津冀司法协作中,要坚持以法律思维实现农业产业的“良币”价值,避免出现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无序竞争、产权保护失范等“劣币”效应。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结合,决定了构建京津冀农业产业发展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将作为三地司法协作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新的增长点。通过以涉农产业产权保护为抓手,发挥京津冀三地人民法庭的区位优势,构建司法协同保障机制,营造京津冀乡村振兴良好的农业产业发展环境。
专家与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刘敏
对于进一步提升京津冀司法协作水平,我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是要结合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繁简分流是调整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助推器,要简化简易案件裁判文书,充分发挥要素式、令状式文书的优势;要诉讼模式着手,运用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要与多元化解机制相衔接,将大量简单案件化解在基层。
二是要多管齐下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要在加强专业化建设的同时强调革命化,在工作中旗帜鲜明讲政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机制,进行常态化的沟通交流,发挥类案检索制度在发现法律适用分歧方面的作用,发现法律适用问题后要逐级上报解决。
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的作用,提升京津冀司法协作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郭修江
针对五位同志讲到的共同问题,我谈一谈我的感受。
一是在审判团队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法院层级。在低层级的法院可以更多侧重于普通审判团队建设,不过分强调专业领域区分,将大量普通案件化解在基层。高层级法院的审判团队应当更加注重专业化建设,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指导,制定司法解释和政策。
二是法官裁判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顺序、位阶,正确处理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司法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对于涉及新业态的案件,要坚持依法裁判。
三是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索跨域立案等机制改革,要立足现有诉讼制度和法律体系,合理借鉴国外制度,准确认识示范诉讼等在我国的实现方式和内涵。
四是要正确认识司法服务大局的内涵,在工作中做到“三个效果”的统一,不要将依法裁判与服务大局等对立起来,要坚持依法审判底线,对于某些社会矛盾的解决,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作用,积极推动矛盾纠纷诉讼外解决。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佑海
三个地区司法协作的共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挖掘,要认真研究三地司法协同工作中存在的特有问题,基于我国国情提出解决的具体对策。要更加注重加强理论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逻辑严谨的改革措施。要理解京津冀三地司法协作的准确内涵,加强三地法院工作联络机制的实现途径。此外,三地法院在今后一个阶段还要认真研究如何在环境资源案件、行政案件、海事海洋环污染等案件审理中打破地域限制,进行集中、专业化审理,进一步推进三地法院类案裁判标准统一,在审判执行工作层面将司法协同要求落实落地,推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发展完善。
第二单元
新时代京津冀司法协作机制的创新路径
主持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高震
专题1:在京津冀地区统筹推进适用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路径探索——以三家互联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39份判决书为引
天津红桥区法院 刘畅
近年来,区块链电子存证逐渐融合进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校验,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依商业区块链存证平台是否与法院司法区块链跨链对接,而对区块链所存电子数据适用不同的审查模式。对于数据在上链之前可能被篡改的问题,建议构建京津冀地区统一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和统一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准入机制,对其法人资格、技术标准进行备查,并及时出台区块链存证采用标准,使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存、取证行为标准化。另外,还建议构建京津冀地区区块链监控功能,及时将侵权情况反馈给作者并及时固证,从源头上减少侵权发生。
专题2:京津冀司法协作机制创新——以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联动协作为研究视角
河北石家庄中院 辛毅
提高京津冀执行联动的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积极取得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力量的支持。推进落实限消、失信制度,加强失信惩戒机制,统筹推进适用律师调查令制度。二是改进法院委托执行制度,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则,扩大事项委托的范围,提高事项委托的办理标准,强化监督管理。三是完善监督管理、质效考核的配套机制,建立更为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质效考核机制加以监督引导。
专题3:绿色发展理念下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创新研究——以审判权构建为视角
河北容城县法院 吴云朋
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应有之义。绿色发展理念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交叉叠加,如何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京津冀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体制,是区域生态协同保护的核心任务。为了充分发挥区域司法协作的治理效能,使其成为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关键一招,有必要创新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从构建审判法院体系、构造协同审判模式、打造专业审判团队、探索审判信息共享模式等方面具体开展。
专题4:京津冀海事诉讼便利化研究
天津海事法院 宋文杰
便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提高跨地域矛盾纠纷化解效率、提升区域司法协作水平的重要题中之义。京津冀海事诉讼便利化建设应当从以下五方面展开:一是建设高效便捷的海事跨地域诉讼服务机制,打造线上、线下全方位、现代化海事诉讼服务体系;二是完善海事辅助性司法机制,充分发挥海事司法鉴定、专家陪审等机制的重要价值;三是推动建立跨地域立案信息共享交流、跨地域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等机制,深化京津冀海事司法协作广度和深度;四是加强海事司法说理和普法宣传,提升海事司法区域影响力和公信力;五是加强巡回审判机制建设,拓展巡回审判点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增强巡回审判庭流动办案能力。
专题5:京津冀协同背景下法庭参与乡村治理中的继承与创新——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中心
北京门头沟法院 张哲
乡村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最前沿,直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具有地缘优势和专业保障。新时代人民法庭在纠纷化解时,面临传统解纷格局颠覆、差序格局根基解构、法理礼俗冲突加剧、调解适用范围限缩、基层治理能力弱化等多重挑战。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乡村人民法庭应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的协作与互动参与,实现良性的社会治理。一是通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规范进行说理、指导村规民约制定、鼓励当事人在调解中参照适用民间社会规范,推动治理规则多元化。二是通过内部改革高效配置司法资源、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的衔接、以源头治理为导向延伸审判职能,推动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三是通过与其他职能机构搭建综治联动平台、指导社团组织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创新新乡贤参与治理方式,推动治理主体多元化。
专家与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刘雪梅
京津冀三地法院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部署,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城乡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矛盾源头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当地,成效较为显著。在推进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北京的经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的做法,积极取得当地政府财政保障支持;借鉴河北无讼乡村建设经验,用好社会资源进行诉源治理;借鉴天津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经验,与法院形成调解合力。要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完善中国特色在线多元解纷新模式。京津冀三地法院要立足独特区位优势,拿出更多优秀的理论成果,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提供符合时代潮流和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纠纷解决新模式新样本。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李玉萍
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一方面需要通过司法协同服务保障战略实现,另一方面京津冀司法协同发展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从应用法学研究的角度,跟大家交流几点体会:一是应用法学研究应当突出针对性,应用法学研究要体现方案解决上的针对性、特殊性;二是应用法学研究应当突出可行性,要在研究中体现遵循司法规律,契合人民法院发展的方向和特点,特别是针对新兴技术的运用要突出风险评估;三是要在研究中进行系统性论证,从合法性、现有机制做法、改革的方向等多个角度展开思考,从而做出更加具有可行性的研究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侯猛
关于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问题,目前有两个设想:一是是否需要构建全国统一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平台,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能否出面制定统一的区块链证据审查标准。关于执行联动的问题,要专门针对三地法院彼此的异地执行率、案件数量的分布情况做更多调研。关于环境司法协作的问题,要重点考察三地法院环境案件类型占比并解释原因,为什么环境刑案和某一地法院的环境案件占比多数。关于海事诉讼的问题,可以对案件内部协调机制进行更加详细的研究论证,例如,京津冀案件与内蒙山西宁夏案件协同有多大区别,法院本部与派出法庭之间的关系。关于法院参加乡村治理的问题,可以结合具体法院的当地特色做法,进行一些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
第三单元
京津冀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思考与探索
主持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茂明
专题1:构建京津冀自贸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以天津自贸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视角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 曲健
构建符合京津冀自贸区发展定位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自贸区方案”,既要充分考量自贸区内商事纠纷案件的情况,也要科学定位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作用。探索符合京津冀自贸区发展定位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搭建平台,以专业法庭建设为切入点,逐步搭建现代化一站式解纷平台;二是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对接,以一站式解纷平台为基础签订框架协议,探索“法院审判+专业调解”纠纷解决模式,共同解决自贸区内商事纠纷;三是出台多元化解商事纠纷工作流程及标准化文件,从制度层面提炼转化调研成果,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为京津冀自贸区创新司法改革,最终助力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专题2:京津冀自贸区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京津冀地区近五年2949件案例为样本
北京丰台法院 刘钟泽
竞业限制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与商业秘密、市场发展结合较为密切的一类案件,此类案件的裁判难点在于如何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之间作出合理判断,维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同时积极维护商业主体的商业秘密。在涉竞业限制问题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在维护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与保障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两者之间进行衡量,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不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