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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费?
发布日期:2022-02-21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不收费是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是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参加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财物。1989年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十一条,2002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第八条都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我国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解工作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一大特色。人民调解的根本目的不是赢利,而是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其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申请调解,从而最大限度地使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职能作用,有力维护社会和谐。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2007年,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机构应继续在各方面对其提供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和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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