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的异军突起极大地丰富和改变了公众的消费方式,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也产生或放大了一些问题“货不对板”“虚假宣传”“挂羊头卖狗肉”......面对这些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对这种行为法院如何认定?商家应承担何种责任?
近日,宝山法院办理了一起直播带货“货不对板”案件。
一家农产品销售公司,定期在其经营的店铺直播间用直播的方式销售农产品。某天李先生观看直播,直播间正销售海南玫珑蜜瓜,详细的介绍和展示了品牌蜜瓜。
李先生在直播中详情确认店铺蜜瓜和线下所购的玫珑蜜瓜为同一品牌,遂在直播中下单两箱海南玫珑蜜瓜,然收货后李先生发现这两箱蜜瓜包装为“禾甜”字样且包装粗糙,无产地无品种无二维溯源码,与直播间里介绍的玫珑蜜瓜无论是外形还是包装均完全不同。
李先生认为,该公司销售假货,欺骗消费者。故诉至宝山法院,要求店铺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在某公司开设的店铺直播间购买了两盒海南玫珑蜜瓜,双方就海南玫珑蜜瓜订立了买卖合同,店铺在直播中讲解、销售的是“玫珑”品牌的蜜瓜,而实际交付产品没有“玫珑”标识,应当认定店铺公司构成欺诈。最终宝山法院判决,店铺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
如今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快捷支付等深刻改变着公众的消费习惯,“直播带货”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娱乐性、互动性等优点成为消费者的“新宠”。但“直播带货”也因其虚拟性、不可控性、延迟性等特点,放大了传统交易中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消费欺诈现象多发。
对此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通过“直播带货”购物时应当更加审慎,对商家的资质、信誉认真审查,货比三家,理性购买,切勿冲动消费。若遇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的问题,要及时保存证据,方便后续维权。
商家在享受“直播带货”带来的流量和利益时,更要切记诚信经营,切勿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骗消费者,只有这样才能长期保持市场竞争力,否则不仅很快会被消费者抛弃、被市场淘汰,还可能会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