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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护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发布日期:2024-06-16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阶段是指从小学到初中九年教育阶段。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三年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是指高中三年教育阶段。目前,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均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示意图/来源于网络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强制性

 
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
 
 
 
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

 

义务性

 
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费性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
 
 
 
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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