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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孙丽:构建互联网金融伦理的向度
发布日期:2017-11-28 | 来源:人民网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从我们众所周知的P2P、众筹,到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余额宝、微信支付,再到目前比较流行的网络消费金融等,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相比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是“智能金融”,是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新业态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载体、大数据为依据的一种新型的信贷模式,其不仅具有投资门槛低、交易成本低、投融资便捷等优点;而且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为客户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垄断,并成为传统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为小微企业、普通民众的投融资打开了一扇窗,有利于实现普惠金融。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数字化”“虚拟化”“线上运作”的特征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网络系统安全、信息不对称、违约成本低等问题,再加上金融逐利的特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比如,在支付、理财和融资三大领域发生的资金挪用、个人信息泄露等现象就是道德失范的表现。互联网金融的道德风险威胁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但很难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来消除,金融伦理作为调整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的一种方式,其基础性作用理应得到重视。所以,要做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就需要构建公平、诚信、互惠的互联网金融伦理。

  公平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但其自身的发展也要有公平的环境。只有在一个公平的金融市场中,人们才会遵守市场秩序;只有在一个众人遵守的市场秩序中,那些伦理缺失和沦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企业才会被市场淘汰。所以,公平的互联网金融伦理不仅能够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也能有效防范损害他人利益等问题的发生,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诚信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所有交易行为都依托于特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平台和数据只掌握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投资方很难了解自己投入资金的去向,投资决策完全基于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任。因此,要获得投资方的信任,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融资方要想从平台融得资金,除了经济实力之外,也必须依靠诚信。依靠诚信,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投资资金,融资方取得融资资金,资金通过循环不断流动创造利润。如此,互联网金融企业才能够持续生存发展。

  互惠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金融的本质是资金的逐利,互联网金融亦如此。人人皆为“利”来,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不正当或不合理的手段,损害了投资方的利益,不仅投资方会因不信任而收回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违约成本急剧上升。所以,必须建立互惠的互联网金融伦理,促使企业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顾及他人利益,做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所以,要建立“公平、诚信、互惠”的互联网金融伦理,必须做到“自律”和“他律”并举,通过“他律”促进“自律”;通过“法律创造伦理”。

  “自律”是不受强制力控制的,仅靠伦理道德规范这种软性手段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需要教育和引导,通过舆论宣传和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们发自内心地接受道德约束。伦理道德教育不能只靠宣讲,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的道德教育,使其明白只有遵守伦理道德,企业才会生存发展,另一方面要让其清楚了解违约、违规的利害关系,让其明确违约的责任和成本。

  “他律”是指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硬性手段来约束行为,进而培养守规矩、讲诚信、讲道德的习惯。道德习惯的养成要靠“自律”,靠内心的自制力。但在面对利益的诱惑时,“自律”难免会受到环境的影响,需要通过“他律”得“自律”,即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形式强制性保证其“自律”的实现。就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言,急需以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是制定投资者资金的第三方的存管制度,健全对互联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安全监督、资金来源合法监督和资金运用的程序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欺诈行为;三是加快建立并完善民间征信体系,促进民间借贷平台低成本共享中央征信系统,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客户的管控;四是建立有效的惩罚制度,通过惩罚使互联网企业明确交易行为的底线。

   (作者:孙丽,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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