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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检察机关应是“错案追究的第一责任人”
发布日期:1970-01-01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最近山东潍坊的一位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写了一篇文章《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这篇文章在《检察日报》刊发的时候,编者按中已经点明该文观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声音。既然如此,也想表达一下自己的声音。

说实话,读完这篇文章后我有点懵圈,但是转念一想,感觉这位作者可能更多地是从担当和追求角度来讲的,如果是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应该去褒奖,作为检察官要有这种追求。学习,要永无止境;办案,要精益求精。无可厚非。

然而,检察机关真能当得起“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吗?如果非说有个第一责任人的角色的话,那检察机关应该是“错案追究的第一责任人”。

为什么这样说?原因有三:

第一,错案的形成决定了“第一责任人”这个角色是动态的。所谓错案,是指错误裁判的案件。错误裁判是指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上存在错误的案件。也就是说,错案分实体处理错误和程序适用错误两种。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错案其实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错案的启动,第二部分是错案的办理过程,第三部分是错案的形成即裁判错误。

错案,它的形成有极其复杂的组成。第一道关口就是证据的形成,大多因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证据的形成,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关系不大。因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主要是审查证据的,而不是收集证据的。如果一个当事人遭受了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形式的陷害,他在检察阶段和审判阶段只字不提,而所有证据又严丝合缝,那么,检察官是很难看出这是个错案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追责应该细致区分。

再看结果,说得通俗一点,案件在启动阶段出错,往往是因为侦查机关的证据存在问题,而案件拍板最终定性的是审判机关,经过最终的裁判,错案才会出现。当然,这也并不是说错案的形成中,检察机关就没有责任,只是在这种情形下,简单地认定检察机关是第一责任人,对于检察官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在这种背景下,其根本无法承担起这个责任。

所以说,一个错案的形成有着极其复杂的背景和原因,可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责任,并不能就一刀切或者简单地来认定某个机关就是第一责任人。因为任何一起错案里面的第一责任人是个动态的,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第二,在我国不是“检警一体化”的体制之下,检察机关当然地不能成为“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在目前的刑事办案模式下,以检察机关承担了主导刑事诉讼的职责,就直观认定检察机关必须承担“错案第一责任人”角色的观点不妥当。还有人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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