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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伟大纲领
发布日期:2017-11-28 | 来源:求是网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编者按:10月18日上午,党的十九大开幕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在这次报告中,出现了很多新提法、新概念、新论断。其中,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中国建设也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求是网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为我们深入解读这些创新内容。

 

 

    访谈嘉宾: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

    访谈主持:易赛键

    精彩观点:

    ■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历史成就,也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它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和领导党转型过程中顺应历史变化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自我完善与更新规律的表现。

    ■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有利于高效权威地协调不同的法治任务,均衡有序地推进法治工作,避免法治建设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现象,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统一。

    ■  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合宪法性审查机构可以考虑建立党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领导下的专门机构合署办公的形式,在政治上接受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小组领导的统一领导。

    ■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写入十九大报告,体现了中央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切实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这将有效落实现行宪法序言和第五条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应该得到纠正的规定。

 

 

   访谈实录:

    求是网:王教授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首先想请您谈一谈对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整体印象和学习体会,重点谈一下这个报告的内在逻辑和亮点。

    王旭:我学习十九大报告的一个整体体会是,这是一篇实事求是、继往开来、气势磅礴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的高度统一。

    这份纲领贯穿着深刻的历史逻辑,那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报告以“历史性变革”破题,继而明确“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进一步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提出分两步走最终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百年历史总基调之上提出了今天中国发展清晰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展现了百年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线索,实现了中国革命、建国、改革与建设不同历史阶段的逻辑统一。

    这份纲领体现着鲜明的实践逻辑,那就是“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报告高屋建瓴指出新时代意味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那就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事物的发展本质上是矛盾推进的,对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和解决,就是这份纲领的实践逻辑,具体表现为:必须进行伟大斗争,与社会主要矛盾展现出来的“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进行全方位的斗争。进行斗争并取得胜利关键在中国共产党,因此我们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党的领导贯穿和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之中。要实现伟大梦想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就是实践逻辑的具体展开。

    这份纲领奠定了崭新的理论逻辑,那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代需要新的行动指南,实践也要依靠新的思想指引。这份纲领旗帜鲜明地在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括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并全面提出了十四条基本方略,形成了新时代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思想认识的又一次伟大飞跃。

    求是网: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请您谈谈全面依法治国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王旭: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我认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征程中,全面依法治国将会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战略举措,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逻辑的必然展现。厉行法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历史成就,也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它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和领导党转型过程中顺应历史变化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自我完善与更新规律的表现,是历史大势,也是对人类法治文明和历史的中国贡献。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逻辑的必然要求。正确处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社会主要矛盾,需要我们增强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这对矛盾运动过程中体现的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问题需要运用法律手段驱动制度创新,带来发展绩效;实现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差别这些民生问题也必须建立起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运用法律手段来平衡利益,协调差别,确保不同阶层与人群的稳定制度预期;社会矛盾化解,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安全维护等等,也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同时,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也需要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更好协同、配合,相关党政机构设置与行动需要增强更多法律保障。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逻辑的必然组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着“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刻思考。需要我们在理论上正确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理、制度与理论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治的中国性与世界性的关系;法治发展长远性与阶段性的关系;作为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的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法治实践与法学教育的关系等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并在这个基础上贡献中国对于法治文明的概念、话语、体系和方案。

    求是网:报告在推进依法治国部分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您觉得这个制度设计的实践意义是什么?

    王旭: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央对依法治国工作的高度重视。

    首先,它体现了“党领导一切工作”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党在全局和整体上进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形成法治建设的最高决策,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意志、统一理解和统一行动。

    其次,它有利于协调统筹依法治国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地区的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有不同的建设任务,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有利于高效权威地协调不同的法治任务,均衡有序地推进法治工作,避免法治建设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现象,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统一。

    第三,它有利于法治建设中的督察和问责。“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依法治国设计了很多改革方案和具体措施,但这些方案与措施能不能有效落实,能不能取得工作实效,这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督察、问责体系。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有利于克服依法治国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通过中央的最高权威督促法治改革落地,纠正一些重大的法治建设中的错误,形成对部门和地方严格的工作问责机制,这些都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顺利进行。

    最后,这也是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积极实现形式和探索机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成立,有利于更直接、更全面地体现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更加方便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也可以通过这个最高平台更加直接与党的意志进行沟通与对话。

    求是网:报告中还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您认为应该如何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王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写入十九大报告,体现了中央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切实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这将有效落实现行宪法序言和第五条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应该得到纠正的规定。我以为实质性推进这项工作需要明确两个思路:

    第一,这项工作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根本政治组织保障。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由此可以考虑统筹设立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具体审查机构,这个机构可以考虑建立党的工作机构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领导下的国家机构合署办公的形式,明确这个工作属于中央事权,地方机构无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它在法律上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在政治上最终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小组负责。因此,机构设计应该体现中央主导和中国特色,切忌照搬国外成例,无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集中审查模式,还是德国式的宪法法院模式,法国由不同政治机构提名产生的宪法委员会,乃至北欧一些国家的议会与司法机关对话审查模式,都与中国国情体制不符合。

    第二,尽量运用制度存量,逐渐发展制度增量。根据宪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目前我国合宪性审查的途径主要有事后审查和事先审查两种。前者包括备案审查、撤销、撤销或改变等;后者如批准等;在方式上则主要是抽象审查,少有具体审查;程序上则主要有三种:有权机关主动审查(例如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主动审查)、有权机关要求审查(立法法第100条)和公民建议审查。应该将这些制度存量充分盘活,将相应权力集中归拢到将来成立的专门机构,并在程序上予以细化,同时要明确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地方建议审查与中央审查的界限,建立好相应的移送程序。

    在此基础上,可以做一些增量改革,例如,制定《合宪性审查法》,全面规定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原则、范围、方法、程序和法律责任;可以考虑建立个案中的具体审查方式,限定特定利害关系人通过专门途径提出审查请求;可以考虑逐步建立“合宪性审查全覆盖”的原则,除了立法文本,将司法裁判行为和行政行为逐渐纳入审查范围。

    求是网: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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