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管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检察机关能做什么?
透过江苏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司法办案答卷,记者看到,检察蓝正以一桩桩精品案件,助力建构起一张涵括长江“水——砂——渔业——林地——滩涂”多种生态资源在内的立体防护网。
不仅保护的对象“立体”,检察官的办案实践和积极探索,亦赋予生态检察职能更趋“立体”的内涵。
揭开生活垃圾处置监管的层层漏洞
长江太仓段,江面开阔,江水浩荡奔涌,往来船只如梭。然而,2016年12月18日,江面却铺满垃圾。“废弃塑料袋、塑料瓶随着江涛起伏,其间还夹杂一些医疗垃圾,堤岸斜坡也被江水冲上来的垃圾铺满……”时隔一年多,太仓海事局第二海巡执法大队大队长徐益辉依然记忆犹新。
案发后,苏州市以及太仓、常熟两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一条以非法处置生活垃圾为“商机”,套取垃圾处置费牟取暴利的犯罪链由此揭开——2016年4月,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该省海盐县生活垃圾外运处置业务。同年8月至12月间,公司股东倪某、周某等人明知张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数万吨生活垃圾交由张某等人处置,其中1.9万多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其余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严重污染了环境。
2017年9月15日,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这起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苏州两级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最终起诉认定的涉案垃圾数量由移送审查起诉时的3797.21吨增加至35570.26吨,追加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及江浙沪皖四地。2018年1月,该案被评为2017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检察官的努力没有止于案件本身。承办检察官、常熟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韩立佳发现,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城镇“捉襟见肘”的垃圾处理能力。本案中,从招投标到垃圾处置费领取,犯罪嫌疑人层层转包,层层造假,一系列监管措施被轻易突破,也凸显了垃圾处置监管存在的严重漏洞。针对这些监管漏洞,案发地相关部门已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监管的举措。
对623件行政违法线索分类履行诉前程序
2012年4月起,齐某通过贿赂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胡某等人获取“关照”,用吸砂船在长江镇江段大肆非法采砂。2017年4月,齐某被抓捕归案。经查,齐某非法采砂147万余吨,涉案金额高达700余万元。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这是镇江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后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在打击长江非法采砂专项行动中,镇江检察机关共对54人以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对9人以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提起公诉。
“战果还不止于此。”据镇江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黄洁透露,镇江市检察院组织两级院民行部门对系列采砂刑事案件中的行政违法执法及不履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线索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水利部门在履行长江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降格”处罚、故意“漏”罚,使国家罚没款损失近千万元。据悉,该市检察机关已对发现的623件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线索分类履行诉前程序。
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渔期干流范围
2017年6月21日晚,临近长江禁渔期尾声,心存侥幸的渔民薛某驾驶小铁船航行至张家港段通州沙岛北侧,非法捕获各类长江鱼26.7公斤,被执法巡航人员现场抓获。
常熟市检察院民行科接到刑检部门移送线索后,第一时间联合农委、渔政、公安等部门提取、保存样本,做好损害调查取证和鉴定评估。“经鉴定,薛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354元,但我们综合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水域野生渔业资源、水体自净功能和生态平衡的危害后,最终评定薛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损失为5416元。”承办检察官李平介绍说。
薛某所缴纳的5416元,被纳入常熟市检察院联合当地法院、财政、农业等部门建立的渔业生态修复专项资金。
据李平介绍,2017年以来,常熟市检察院对所办理的18件长江上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均缴纳了渔业资源损失费,用实际行动承担起“修复者”的角色。
在案件办理中,常熟市检察院发现了江苏省禁渔区划分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执法过程中固定证据单一等问题,遂及时与渔政监督支队、农业委员会、长江航运公安分局等单位进行座谈,并发出检察建议。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在收到苏州渔政监督支队等部门情况报告后,及时进行调研,出台了《关于明确长江、淮河流域禁渔期干流区域范围通告》,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此外,江苏省检察机关还办理了长江滩涂湿地资源保护、长江沿岸滥伐、盗伐林木等相关诉前程序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清理滩涂渣土20余万平方米,补种树木4000余棵。
打通多条公民参与通道
长江生态保护的“立体”防护网,离不开公民的参与。
2018年4月起,江苏省检察院针对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线索发现难、调查难、鉴定难等问题,研究制定推进该省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该意见,江苏省检察机关将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从污染多发区群众、媒体人、社会综治网格员、社区和相关行业中选聘热心人士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拓宽线索发现渠道。
“对此,我们已有行动!”采访中,江苏省检察院检察官刘丹透露了一件趣事——2018年5月底,《扬子晚报》上一则《河湖达人自带仪器测水质》的新闻引起了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和该院民行检察官的“同步”关注。很快,她们联系到新闻中提到的“江湖达人”南京水务集团工程师盛建,邀请他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盛建欣然应允。
6月13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下发该意见。意见打通了多条参与公益诉讼的“公民通道”,无论是拨打12309举报热线,还是通过“公益眼”“随手拍”等移动实时在线举报平台,都可将举报线索第一时间送到检察官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