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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风采

贵州印江:出招监督网络餐饮 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日期:2018-08-30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从事食品销售服务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商家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情形,以及辖区内存在较多无实体店的“私房菜”“私人烘焙”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销售食品的情况,近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履行职责,于近日发出《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的公告》。公告指出,该县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要求2018年8月7日前取的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2018年9月7日前申请备案,2018年8月7日后取的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

该院通过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督促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餐饮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网络餐饮服务,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今年8月,检察机关启动为期一年的以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和网络餐饮以及水源地保护为监督重点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延伸阅读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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