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这项改革正在作为突破口,在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改革方面起着突出的作用。
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两项重要职能,捕诉合一亦或分离,都不违反法律。但由于担心捕诉合一会导致逮捕与公诉标准混同,挤压辩护空间,影响办案质量等原因,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十分关注。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的实践,突出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提升了办案效率,二是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三是注重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益。
本报讯(记者刘子阳 丁国锋 董凡超)今年7月中旬,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邀请8名法学专家,专程赶赴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此行目的:对苏州检察系统推行捕诉合一改革情况进行调研。
所谓捕诉合一,即一个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都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
14年前,工业园区检察院在建院之初,便实行了捕诉合一,理由很简单:案多人少。那时候,捕诉分离是大趋势,园区检察院对捕诉合一“只做不说”。后来,应上级院要求等原因,园区检察院实行了一段时间捕诉分离,由于“水土不服”,很快又悄悄改了回去。
如今,捕诉合一在苏州9个基层检察院已全面铺开。
合好还是分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以来都有争论。园区检察院用14年的坚持,苏州检察系统以在全国率先全面铺开的决心,给出了支持捕诉合一改革的答案。
9月中旬,记者深入苏州检察机关,就苏州检察系统实行捕诉合一改革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查采访。
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升
9月12日下午,阳光灿烂。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会议室窗明几净。
坐在记者对面,从事10多年检察工作的员额检察官罗娜,讲述着一年多来,吴中区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改革带来的变化。
罗娜的讲述,是从她办理的第一起捕诉合一案件说起的。
2017年4月,苏州警方破获了全国首例非法利用网络平台聚众吸毒案,即“名流汇”案。这起案件犯罪手段新颖,大量不法分子聚集网络平台,在视频前讨论、吸食、买卖毒品,而网络平台的很多管理员本身并不吸毒贩毒,无法用毒品罪将他们绳之以法。
如何定性?如何取证?办案民警起初也很困惑。
吴中区检察院迅速介入,引导侦查。
由于捕诉合一,原本长期从事审查起诉工作的罗娜,第一次这么早就接触到案件。
“这起案件在批准逮捕时,我们就充分考虑了它的可诉性,以起诉标准去要求和引导侦查,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指导做好服务器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大量电子证据的固定收集工作。”罗娜回忆说。
实际上,捕诉合一前,有个问题困扰了罗娜多年:有些证据为什么之前不取证呢?比如她曾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审查起诉时被告人翻供,而相关电子证据却没有固定,重新调取时发现,因事隔3个月,一些数据已经丢失,最终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去恢复这些数据。
“捕诉合一后,检察官会站在案件可诉性的角度,抓住取证的最佳时机,及时监督指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避免悔不当初。”罗娜说。
坐实证据后,2017年9月,罗娜作为公诉人出庭起诉“名流汇”案。最终,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调查采访中,吴中区检察院检察长陈飞告诉记者,推行捕诉合一,适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通过员额检察官全程负责批捕和审查起诉,强化检警合力,形成新型“大控方”格局,增强了刑事指控力度和精准度。
“名流汇”案从批捕到起诉,仅用时3个月,这样的办案速度,在以往也是不可想象的。
罗娜解释说,以往同等工作量的案件,公诉承办人梳理证据可能就得花上十几天,加上之后的证据审查和法律事实认定,基本上需要用足审查起诉期限的45天,而“名流汇”案审查起诉只用了30天。
记者注意到,“名流汇”案办案经验被写入了最高检2018年“两会”工作报告。
“捕诉合一,提升了办案质效。”罗娜说。
为进一步证实罗娜的评价,记者走进工业园区检察院。
在和这里的检察官谈起14年前推行捕诉合一时,记者反复听到这样一个词“无奈之举”。
“当时就是想把案子办得快一些、再快一些。”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长林步东说,园区检察院2004年建院时只有18名干警,现在虽然增加至41人,但年受案量也增长了214.7%,案多人少的压力始终存在。
捕诉合一可以减少承办人阅卷、讯问、制作文书等重复性劳动,经工业园区检察院测算,办理多人多笔的疑难复杂案件,上述环节可节约50%左右时间,单人单笔的简单案件,可以节约更多时间。
林步东说,实践证明,捕诉合一避免“同质化”重复劳动,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强化证据“主导性”地位,提升了办案质量。
少捕慎捕理念得到贯彻
在工业园区检察院调查采访时,林步东向记者出示了这样一组数据:
14年来,工业园区检察院逮捕率持续稳中有降,从2004年的95.9%降至2017年的60.5%,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审前羁押率从2013年的50.5%降至2017年的27.3%,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有人担心捕诉合一会导致滥捕现象,并造成高羁押率,理由是公诉具有惩治犯罪的积极性。实际上恰恰相反,捕诉合一后,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会考虑今后能否诉出去的问题,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有疑问的肯定不会捕,少捕、慎捕理念将得到更好的贯彻。”林步东对记者说。
工业园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苏云姝举例说,不久前,她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男子因嫖资和卖淫女发生口角,后被多名男子打伤。被害人言行激烈,要求严惩卖淫女。公安机关两次报捕卖淫女,但由于加害人全部在逃,卖淫女零口供,检察机关坚持存疑不捕。
逮捕标准和不捕率的提高,是否会引发侦查机关的不满和质疑呢?侦查机关怎么看?
面对记者的提问,吴中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案件审理中队副中队长王一言回答: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合一,公安机关也是受益者。入警12年的他深有感触地说,捕诉合一后,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了,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推动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助力更快更好侦破案件。
“捕诉合一模式下,检察机关对批捕条件的把握较为准确,我们非常认可。少捕、慎捕也符合时代潮流,公安机关这些年已不考核批捕数了。”工业园区湖西派出所副所长曹震宇说。
据统计,2013年以来,工业园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共1352人,工业园区公安机关仅对其中1人提请复议,远低于苏州其他辖区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提出复议的数量。
针对社会上“捕诉合一可能会产生逮捕绑架起诉,引发滥诉风险导致上诉率升高”这一担忧。工业园区检察院数据显示:近5年来,只有176起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率4.7%,低于全市5.2%的平均水平。
陈飞明显感觉到,改革一年多来,检察官的责任心增强了,“推行捕诉合一,适应了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案随人走、全程负责,责权明晰,有助于落实办案责任制;加上我院实行‘捕诉合一+专业化办案组’的办案模式,提升了检察官专业化办案能力,确保了办案质量”。
记者调查得知,捕诉合一后,吴中区检察院捕后撤案和捕后无罪数为零。
推行配套措施完善改革
前不久,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竞超代理了一起盗窃案。侦查机关以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书面传唤拒不到案为由,提请逮捕。嫌疑人辩称自己没有收到传唤。苏云姝主动联系周竞超,耐心仔细地听取律师意见,并最终采纳其建议,决定不予逮捕。
这一经历,让周竞超感慨万千。她告诉记者,她支持捕诉合一,但又担心这项改革会挤压辩护权、进而侵害嫌疑人权益。如今,这一顾虑彻底打消了。
捕诉合一,绝非一合了之。
针对捕诉合一弱化诉讼环节、导致检察官权力集中、内部监督程序减少等问题,苏州检察机关通过“硬约束”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推行人民评议员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
会议室里,正在进行一场辣味十足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嫌疑人基本情况、驾车逃逸路线、案发现场位置……承办检察官在会议室正中央的一块黑板上,快速书写并介绍案情后,其他检察官开始各抒己见。这是记者到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调查采访时见到的一幕。
员额检察官杨雪松说,捕诉合一后,一人办案、一案到底,难免有局限,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张家港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集思广益,强化业务指导,让联席会议成为疑难复杂案件“会诊室”、类案办理“数据库”、问题处理“研究所”。
今年以来,张家港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170多次。
工业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清告诉记者,为强化社会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园区检察院推行人民评议员制度,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群众代表,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等方式直接参与检察机关部分案件的处理。
对此,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鸣非常支持。他分析说,捕诉合一后,检察官一旦作了逮捕的决定,很可能就要坚持诉下去,捕前辩护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批捕前通过公开听证等程序,避免律师辩护意见流于形式。
为进一步完善捕诉合一这项机制,陈飞把他的几点建议告诉了记者:建立办理诉讼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并重的评价机制,鼓励承办检察官在办好诉讼案件的同时开展诉讼监督。同时,在考核指标中引入容错机制,促进树立“慎捕敢诉”理念,彰显法律监督成效。
“捕诉合一后,原侦监检察官需提升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出庭技巧等能力,为从幕后走到台前做好准备;原公诉检察官需适应批捕办案节奏,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把握最佳平衡点,提高依法快速审查的能力。”在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闵正兵看来,这些困难只是暂时的,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捕诉合一优势将逐渐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