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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长乐区:涉林公益之诉修复被毁生态
发布日期:2018-12-07 | 来源:检察日报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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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涉林公益之诉修复被毁生态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黄颖)放任施工,越界开采,49.3亩林地植被毁损,谁来修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在对非法占用林地的张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及对毁林后果负有责任的工程发包方和挂靠公司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近日,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和送达。

2015年1月,张某挂靠福建省某机械工程公司,向福州某码头公司承包了一项山体平整工程。从当年3月至2017年5月,张某非法占用林地采石,造成越界开采林地面积49.3亩。经鉴定,原有植被已遭受严重毁坏灭失,林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及土壤、水文等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2017年6月,该案案发,同年11月1日,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长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张某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管理能力,非法挂靠机械工程公司承包码头公司山体平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越界开采,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其不仅应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机械工程公司和码头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属于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长乐区检察院聘请了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方案进行设计,对生态修复方案的费用进行了测算。2018年6月,该院对张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同时,对张某、机械工程公司及码头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他们按指定方案对49.3亩林地进行生态修复,如不能按照相关标准、期限自行修复被毁坏林地的生态功能,由三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7万余元和生态环境功能损失122万余元。

9月29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多媒体示证、申请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充分还原案件事实,证明造成的生态损失。张某对刑事指控表示认罪。同时,三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起诉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11月14日,长乐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要求:三被告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按生态植被修复工程方案修复涉案的49.3亩林地种植条件并补种植被,按造林绿化补偿方案营造沿海防护林带60亩、绿化带6440平方米,以上林木、植被均需依照相应规定抚育管护三年并经林业局验收合格。未按要求履行的,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和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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