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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郭为禄:用法治思维和方法解决教育问题
发布日期:2018-12-29 | 来源:光明日报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新时代第一次全国教育法治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迫切要求,也是长期以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经验总结。

当前,加快推进实现教育现代化,尤其强调需要一手抓“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一手抓“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不断构建、完善系统完备、层次合理、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教育法治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发展,解决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我认为其关键有以下几点:

一是要立法先行,着力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体系。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引领性地开展地方教育立法的先行先试,并加强地方性教育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教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协调衔接,努力构建推动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为推动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比如,近年来,上海市《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出台,就是上海完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

二是要关口前移,着力完善教育重大决策机制。在所有权力的形式中,决策权最为关键,而建立和完善一套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是最靠谱的“笼子”,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法定程序和清单方式,将决策范围模糊、权威性不高、专家和民众参与不充分等问题一一化解。当前,尤其要注重建立和完善教育重大决策的前期调研、过程会商、专家论证等程序环节,尤其要强调教育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不能走过场,采取切实措施、明晰具体步骤,提升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并采取切实措施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责任倒查制度,确保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教育决策、文件务实管用、依法合规,确保教育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化、公开化。

三是要抢得先机,着力完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教育领域纠纷、矛盾纷繁复杂,为及时有效妥善得以解决,必须在实践中形成一整套教育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覆盖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律顾问制度,构建学校伤害事故协调机制、师生权益纠纷校内申诉制度,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顾问制度等,促进教育纠纷在法治框架下及时、公平、合理得到解决,促进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在当前国家加快深化教育改革的过程中,任何重大的教育改革和创新举措,都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寻求“最大公约数”,任何群众关切的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持之以恒地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来解决。唯此,才能有效推动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稳健前行。

(作者:郭为禄,系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责编:任一林、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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