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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男子冒充警察着警服划拳饮酒 被盘查称没带警官证
发布日期:2019-05-06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据青海省公安厅5月4日通报,4月27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北大街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标志案件,一男子私自购买穿着人民警察全套服装及使用警用标志被警方行政拘留十五日。

通报称,当日1时许,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北大街派出所值班民警对文庙街酒吧展开例行检查时,在一家酒吧内发现一名穿着人民警察夏季执勤服,佩戴一级警司警衔,警号为020XX1的男子。当时,男子敞胸露怀,与几名男子划拳饮酒,他的行为与人民警察的形象极为不符。于是,民警上前对这名男子表明身份,实施盘查。盘查中,男子自称是乐都区交警大队民警,出门着急,没带警官证。几分钟后,男子又改称自己是乐都区某派出所协警。为此,民警取证后核查发现,男子在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于是,北大街派出所民警将他传唤至办案区接受调查。

经审查,男子姓赵,是刑满释放人员。赵某在做笔录的时候交代,前不久,他在海东市乐都区一家劳保用品商店购买了人民警察夏季执勤服、男式警用长裤、警衔、警号、警用地方徽等警用服装、警用标志,并穿着使用,直至被北大街派出所民警查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赵某因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服装,已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案件后续工作正在进行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雅

责编: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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