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人怕出名猪怕壮,
各大名牌也怕“撞”。
“小时候总是纠结上清华还是上北大,长大后才发现原来是自己想多了”……
虽然这只是一句逗乐的笑话,但是人们对名校的向往昭然可见。不过,大家不知道的是,身为大学中的佼佼者,名校也有名校的烦恼。
比如,清华大学的烦恼之一就是总是被同名。
近日,因幼儿园名称中含“清华”二字,清华大学与江西多家“清华幼儿园”对簿公堂。
在清华大学诉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幼儿园商标侵权一案中,清华大学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其前身系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于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号“清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号“清華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2006年,国家商标局将“清华大学(清华)”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清華”为驰名商标。
原告清华大学认为,被告在经营清华幼儿园过程中使用了“清华”字样,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石城县清华幼儿园辩称,清华两字在中华大地上极为广泛地被使用,且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于1998年8月开始招生,早于清华大学的“清華”商标。此外,石城县有条大道叫清华大道,清华幼儿园取名与清华大学没有任何关联。
消息一出,网友七嘴八舌,纷纷留言自曝身边的“名校”,画风大致是这样的:“我老家还有剑桥幼儿园,感觉从那里出来的小朋友都很自豪啊”“我这还有哈佛幼儿园呢”“北大幼儿园很慌,剑桥、哈佛瑟瑟发抖”“上名校从娃娃抓起啊”……
其实网友所言不虚。从天眼查检索发现,全国注册名称中含有“清华幼儿园”的企业或组织达到五百多家,其中多少家有合法的商标来源尚不得而知。海外高校也是幼儿园追捧的对象,“哈佛幼儿园”达三百多家,“剑桥幼儿园”达两百多家。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舆论场上已然众说纷纭。是“小题大做”还是“师出有名”?一起来听一下律师的观点。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律师认为: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受我国商标法保护,清华大学维权无可厚非,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被告石城县清华幼儿园有三点抗辩:
一是“清华两字在东晋就有”,其实在夏商周就有也没关系,但是在特定的教育领域,在清华大学之前从来没有他人使用, “清华”已经和清华大学在教育领域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的前提下,这样的抗辩有点苍白;
二是“幼儿园选址就在清华大道”,幼儿园想证明其没有恶意,其实替换思考一下,难道一条“光明”大道旁开家牛奶工厂、一条“苹果”大道旁开家手机工厂,就能证明只是在使用地名没有主观故意了吗?明知在特定领域有众所周知的品牌,仍然强行使用而不是合理避让,如何证明没有主观恶意呢?
三是“幼儿园登记时间1998年8月早于清华商标核准注册时间1998年11月”,依据商标法第59条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不过,其实清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1997年9月12日,早于幼儿园的登记时间,最为重要的是,清华在教育培训领域的知名度不是自1998年才开始的。
综上,幼儿园使用“清华”字样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清华起诉“清华”,
是否侵权,
自有法院判决。
但无论结果如何,
这都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
彰显了商标的价值。
关于商标
你了解多少呢
下面就来盘点一下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商标侵权的情况
一
这些年我们遇到的山寨食品
先一起来玩个“大家来找茬”的游戏。
相信不少人有过这样的经历,想吃“康师傅”,买到手的却是“康帅傅”;想喝“脉动”,拿到的竟是“脉劫”,还有“奥利奥”变成“粤利粤”,“营养快线”成了“营养抉线”……这些食品的名称和包装与名牌食品颇为相似,它们常常出现在农村市场、路边店,上演一场场食品“模仿秀”。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山寨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乔万里律师表示,“傍名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借助名牌的号召力,扩大市场销路,从而牟取利益。刻意模仿名牌的行为,涉嫌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二
公众人物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名字都不陌生吧?但你不知道的是,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现实中,有商家为了“蹭热度”“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
比如,2016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问题是,用商标搭明星“便车”行得通吗?
乔万里律师表示,注册流程本身可能不涉及侵权事宜,但商业使用他人姓名可能涉及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姓名权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5条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
通用名称、行业术语被大量抢注
夏季来了,又到了破洞牛仔裤、一脚蹬休闲鞋横扫街头的时候了!但你想不到的是,破洞、一脚蹬、呼啦圈、吉祥物……一些司空见惯的名词,也会被人注册成商标。
于是,不少网店店主千辛万苦经营出的“爆款”商品,随时可能因为侵权面临被迫下架,而要想继续销售,则需要向商标权利人支付动辄上万元的“授权费”私了解决。
这“哑巴亏”吃的冤不冤?答案:那必须够冤的。
乔万里律师表示,根据商标法第5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
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标是可贵的资源,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倡导“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行为。然而,有部分人注册很多商标,但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把商标用来叫卖、转让给别人,谋取利益,这就是所说的囤积注册商标。
据了解,恶意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行为屡见不鲜,同一主体囤积数量多达几百件甚至几千件商标。抢注闲置、待价而沽的情况较为普遍,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成了一些企业的生财之道。
有句话叫无利不起早,但不是什么“利”都可以贪的。
乔万里律师表示,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7条的规定,抢注本身不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使用才会,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尤其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事实上,对于以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面对“傍名牌”“搭便车”等乱象,消费者需要擦亮双眼,用脚投票;名牌方应保护好自己的商标价值,对侵权积极亮剑;监管方也应进一步细化规则、强化监管。随着各个环节信息互通、协调处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傍名牌”的路只会越来越难走。这也提醒广大商标申请人,与其心存侥幸,不如踏踏实实培育、打造专属自己的品牌。
大家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罗聪冉)
编辑:韩玉婷 张博 范琳松 李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