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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贿赂干部警察当“保护伞”马安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今日宣判
发布日期:2019-06-19 | 来源:陕西都市快报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今天(6月19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马安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公开宣判。据了解,此起案件为陕西省首例打击“保护伞”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贿赂干部警察当“保护伞”马安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今日宣判

 

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安桥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便利,笼络村委会干部数人,用金钱利益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刘宏刚(耿镇原副镇长,原镇人大主席)、尤战峰(原耿镇派出所所长),充当其“保护伞”,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拉拢多人为其效力,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设项目,骗取租地补偿款,虚构建设项目贪污公款,组织人员非法挖沙,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垄断村域经济,称霸一方,使村民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贿赂干部警察当“保护伞”马安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今日宣判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对马安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贿赂干部警察当“保护伞”马安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今日宣判

 

贿赂干部警察当“保护伞”马安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今日宣判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马安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宏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黄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宏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尤战峰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其他16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或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到五万不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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