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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破解刑事执行检察的“达芬奇密码”
发布日期:2019-07-15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对于那些刚刚步入检察院门槛的年轻人来说,内心充盈着的职业憧憬往往多与公诉、批捕、自侦等光鲜的业务职能相联系,而刑事执行检察则很难吸引他们的兴致。某种程度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说是过去的监所检察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似乎一直被人视作“鸡肋”,长期徘徊于各个业务领域的“边缘地带”。但事实上,这却是彻头彻尾的误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先生撰写的这本《刑事执行检察论》,不仅向外界展示了检察机关这一权能属性的重大价值,更呈现了一幅趋向于体系化的理论框架。恐怕只有到了若干年后,当我们回望往事的时候,才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价这本著作所带来的实际影响。但在我看来,这本书代表了一种恰如其分的历史注脚,诠释了刑事执行检察作为全新法学研究领域的异军突起,故而必定会留下浓墨重彩的时代印记。至少让我深信不疑的是,刑事执行监督将在未来的检察制度体系中占据越来越显赫的地位,而不再为人所忽视。这固然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却并非不可预见,而本书的出版恰恰具有“风向标”之功效。

本书的主体由上中下三篇构成,通过层层递进的逻辑脉络,有序阐述了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的内涵及外延,貌似润物无声,实则沁人心脾。上篇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表面上似乎游离于全书主题之外,实质却是无可替代的“铺垫”,让人不得不由衷钦佩作者的缜密及老到。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衍生依据是什么?何以囊括如此之多的内容事项?是否有盲目扩权之嫌疑?倘若对检察制度的渊源以及检察权的内涵仅持一知半解的态度,必然无法给出完满的答案,且难免陷入自我怀疑的窠臼。从这一点看,上篇以娓娓道来的形式阐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与国外检察制度的异同比较、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及活动原则等内容,绝不是漫不经心的应付之举,而是对后文的必要准备。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诉讼活动则构成了此项职责的活动场域。而执行作为确保诉讼效果实现的关键环节,当然不能置身于检察监督对象的范畴之外。这反映了一种整体与局部的辩证关系:检察基础理论提供了宏大的框架体系,并为刑事执行监督的运转方式创设了基本规律;而后者具有不间断特质的自我完善,也为前者的逻辑自洽弥补了短板。

我和本书的作者有一位共同的外国朋友,即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杰拉德教授。作为主攻羁押法的资深专家,他异常好奇于中国的羁押场所中会有检察官司职执法监督事务。这的确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占据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半壁江山”,即监所检察业务。本书的中篇以“监所检察研究”为名,既对“大墙内”的监督活动进行了全面梳理,又澄清了外界对于这一领域普遍存在的狭隘认知。不论是针对监狱内减刑假释的同步监控,抑或看守所内安全事故的防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伴随着2012年的刑诉法修改,强制医疗场所、监视居住中的指定监所都进一步扩充了“监所”的实际内涵,也对相应的监督活动提出了新的命题。“他强任他强,清风拂山冈;他狠由他狠,明月照江。”无论监所内的形势如何复杂多变,本书作者始终都秉持一条基本原则,确保监督活动能够立于法治的“高地”,这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无论是强制措施的实施还是刑罚执行,人权都被置于高风险的情势之下。有鉴于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近些年通过基础建设、专项检察、岗位练兵、业务培训、机制创新、职务犯罪侦查等一系列举措,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毫无疑问,如果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然形成深深的烙印,监所内的检察官们就很难坚守自己的职责,而不免同化于监管部门、办案单位的立场之中。从这个角度看,“张飙精神”的典范意义不光在于张氏叔侄冤案的个别化平反,更凸显了刑事执行检察权能对维护公平正义的巨大贡献。有了这样的实例,谁还敢轻视“大墙内”的检察业务,而将其贬低为无关轻重的“二线”业务?我想,每个阅读了本书中篇的人,对过往的误解和偏见或许都会顷刻消散。

全书的附篇收录了五篇涉及其他领域的文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前面的内容毫无关联。通过附篇的内容,我们不但可以发觉作者涉猎、经历之广泛,更会被其中蕴含的人文情怀所深深打动。进而,作者对于刑事执行检察的一系列观点认知也就不难被理解了。可以说,辅篇中洒脱昂扬的文字有力夯实了之前各篇的逻辑周延性,也使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作者。

任何事业都会有一个由难到易的过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开展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历史包袱的影响。克服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首先要梳理出相对清晰的理论脉络,就如同破解“达芬奇密码”一般,从而为实践运作的从容展开创造条件。而《刑事执行检察论》的问世,则以抽丝剥茧的方式为我们提供了破解密码的“图纸”,值得一读!

作者:孙皓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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