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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推动跨域立案改革 提升司法便民水平
发布日期:2019-07-17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跨域立案是对群众路线的生动诠释,跨域立案是司法为民便民的当代实践,跨域立案引领“接近司法”的国际潮流,跨域立案需要完善诉讼制度配套措施。

通过跨域立案,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收件法院,通过法院间的文件交换系统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实现远程立案,避免长途奔波。纵观我国司法为民便民的历史发展与当代实践,跨域立案承续了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跨域立案是对群众路线的生动诠释。群众路线是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一项优良传统。1937年苏维埃中央司法部发布一号训令要求,在办理案件时组织巡回法庭,方便当地群众旁听,也有利于教育群众。1942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司法机关得派审判人员流动赴事件发生之乡、市,就地审理”。在要求司法人员“就地审理”的同时,还在经济上减轻群众负担。第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对于人民诉讼,不收讼费,不收送达费及草录费”。这一时期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无穷魅力,成为了我国法院司法便民优良传统的标志与符号。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群众的物质财富大大增加,观念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日益浓厚,一些新的权益陆续产生,新的司法需求不断被提及。每一个人能否接近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诉讼便利的精神实质没有发生改变,但是内容、方式和手段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于边远地区或纠纷集中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司法便民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尽管法院不会创造出对正义的要求,但是法院必须对正义的需求作出反应,努力满足公众的多元司法需求。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把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作为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解决立案难问题,不断创新便民立案机制是新时期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社会要素和人员流动范围越来越广,距离越来越长,地理因素对司法为民便民的影响越来越大。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全国各级法院资源,打破地域局限,为当事人提供“跨越时空”的司法服务,既是对“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传统优秀思想的历史传承,也是对苏维埃时期、陕甘宁边区形成的群众路线的继承,将司法为民便民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跨域立案是司法为民便民的当代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司法便民利民步入快车道。在推行跨域立案改革前,针对当事人立案难、诉讼难的问题,中央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2015年4月1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立案难问题。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2015年5月5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回应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案登记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了一套便利当事人获得法院司法服务的“组合拳”。立案登记制推动了诉讼程序改革,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混同的立案审查制进行了形式和实质上的切割。法院只需要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要求的就可进入审判程序。在审判程序内,各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法院对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审查。看似简单的形式与实质的分割,其本质却是对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从诉讼的形式要件上,法院已经敞开了大门。但是一些当事人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又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获得律师帮助,其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让这一部分当事人获得帮助。

跨域立案引领“接近司法”的国际潮流。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三波“接近正义”的浪潮。第一波主要是为经济状况欠佳的公众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可以较为低廉的代价获得法院司法救济。第二波则主要为消费者、残疾人以及环境污染受害者等扩散性、局部性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司法保护。第三波则基于对“诉讼爆炸”的反应,寻求构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以多元化的方式实现正义。在世界范围内,“接近正义”的诸种努力并非相互孤立,而是相互联系、层层递进。我国推进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立案登记制改革和跨域立案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接近正义”的国际潮流,特别是跨域立案突破了地域限制,推动“接近司法”运动向纵深发展。

世界范围内的“接近司法”运动的前提是当事人与管辖法院之间的二元关系。国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不因欠缺法律知识或诉讼技巧而不能获得公平的司法救济。同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形势,扩大权益保护范围。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越来越低,受保护权益范围越来越广,涌入法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司法服务的质量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重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弥补法院司法资源缺口。跨域立案解决了当事人诉讼不便的问题。他们可以就近选择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托信息技术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建立联系,传送相关诉讼资料,并实现异地立案。

跨域立案是立案登记制和信息技术融合发展的产物,推动立案工作由传统走向现代。互联网技术,特别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当事人和管辖法院之间交换资料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将互联网与立案登记有机结合,便利当事人跨空间长距离行使诉权,一定程度上引领了“接近正义”的世界潮流。

跨域立案需要完善诉讼制度配套措施。毋庸置疑,跨域立案对推动司法为民便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就跨域立案改革的初衷而言,是为了便利当事人提起诉讼。然而,司法资源不可能无限供给,当案件如过江之鲫毫无阻拦地涌入法院后,在司法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要么出现“肠梗阻”——法院内部无法完全消化案件,出现大量积案,这必将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效率的批评;要么出现“和稀泥”——法官们面对汹涌的案件,只求快速消化,不求质量,这也必然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为充分发挥立案登记制的功能,需要从法治观念、诉源治理、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加以综合配套完善。完善普法宣传的机制和内容,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当纠纷发生时,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收益等多方面进行权衡,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与此同时,要大力培育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国家、社会、社区、行业等多层次的纠纷化解网络,使当事人遭遇纠纷之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济。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娄必县

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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