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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唐人徐元庆复仇案的百年论争:陈韩柳之别
发布日期:2019-07-26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徐元庆像。资料图片

近年来,复仇案件频发,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争议焦点,而这一问题在古代中国并不鲜见。当代的争论是正当防卫构成与否,古代则是用礼还是依法。当然,正当防卫也是合礼之规范。讨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同样是在讨论如何做到情法两尽,这同古代并无二致。初唐武后统治之时,同州下邽(今陕西渭南)人徐元庆为报杀父之仇手刃原县尉赵师韫,并于案发后主动归罪。如何处理此案,朝臣有多争论,中唐时该案再次被翻出。文坛大儒均卷入论战,对复仇案兴趣甚浓,主要以陈子昂、柳宗元和韩愈为代表。现笔者就这一百年论争的复仇案展开分析,试探讨处理意见背后的政治姿态。

徐元庆复仇案在初唐的处理

《新唐书·孝友》简要记载了徐元庆复仇案:“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虽然不到50字,但究其细节,仍有几处疑虑:徐元庆为何很早就潜入驿站准备复仇?其身份暂无可考,但他应久居下邽,下邽乃西都长安与东都洛阳之间的必经之地。由长安沿渭水南岸东行到达洛阳,交通至繁,公文传递,政务上报均赖于此,已升为御史的县尉赵师韫定会有机会在县驿过宿,因此徐元庆选择在此“守株待兔”,伺机而动。御史乃帝王耳目,选择在监察官员下榻之地手刃赵师韫,似乎是向皇帝表明因奸人得道而申冤不得只能私力救济的情绪发泄,也可视为赤裸裸地挑衅皇家官府不作为的行动。毕竟,下邽乃京畿重地,在此谋杀监察官员,显然是故意想把“小事闹大”。杀人后,徐元庆立刻到官府自首,一副大义凛然之态。武后本想遵循先例,贯彻儒家“父之仇弗与之共戴天”(《礼记·曲记》)的信条赦免复仇者,以博得仁义之名,毕竟儒家礼法思想当时已经深入民众内心。然而,仅八品的左拾遗陈子昂(659年—702年)并未如此考虑,左拾遗的作用就是指正皇帝行事不足,供帝决策参考。因高宗驾崩,武则天临朝改制,陈子昂适时地上书赞其为“非常之主”,借此机会被武后发现,遂入仕常伴左右。后武则天称帝改国号为周,陈子昂又作《周受命颂》称颂。对于徐元庆一案,他再作《复仇议状》一文,主张不应以礼屈法,提出“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先诛后旌,可谓报答知遇之恩,极尽言官之责。武后念其忠诚,考虑之后采纳,并奉为经典供后世参照。

综观有文献可查的唐代血亲复仇案例,共16个,最后有7人被处死,9人被赦免、从轻发落或嘉奖。而在武后之前的7个复仇案只有1人被处死,其余或免死、或奖掖。再往前追溯,秦代禁止复仇,汉代虽禁,但赦免多数,魏晋南北朝之际也认可复仇,隋唐赦免复仇的依旧占多数,按律处刑或减等的虽然不少,但都有政治意义。回看被处死的一例,据《新唐书·孝友》载:“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寿父为族人所害,智寿与弟智爽候诸涂,击杀……乃论死。”结合当时刚颁布的《永徽律》,朝廷为了维护律典权威,这才将“顶风作案”的智爽智寿处死。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言道:“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其论证的出发点显然也是维护《永徽律》之权威。因为,在他看来武后的统治合法性实在不足,只有守法断案,维护和坚守自高祖以来制定和贯彻的李家唐律,才是其统治合法性的唯一依凭。

同时,徐元庆一案具有特殊性,该案不仅是唐史有载的第一例杀官报仇案,而且是在像陈子昂一样的监察官员面前行凶,岂不是有打心眼里瞧不起言官并公然地批评监察官员无能之意?想必该案在当时十分轰动,不仅因其发生在京畿重地,而且因其谋杀官员,挑衅监察,可谓胆大包天。官员背后的靠山是皇帝,公然挑战官府和监察官员,自然是对武后统治的不满。如若赦免徐元庆,无形中可能鼓励暗杀官员,甚至暗杀君王的行为,这对当时统治根基尚不稳固的武后来说,令她细思极恐。因此,生性多疑的她接受了陈子昂的折中处理方案,如此做法不仅可以维护国法皇权之威信,而且还可体现女后宽仁之形象。既能够延续以往嘉奖复仇的传统,又能树立女后铁腕惩凶的决心,何乐而不为?当时正得武后垂爱,又心怀大志,谋求重用且同为监察官员的陈子昂,提出抛弃非礼即法的传统观点,用标新立异的折中方案,在君臣面前露了脸。

徐元庆复仇案在中唐的反转

百年之后,柳宗元(773年—819年)重提此案,作《驳复仇议》批判陈之建议,认为“既诛且旌”乃“渎刑坏礼”,应遵循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他认为礼法本不存在冲突,目的都是为了防乱。礼法合一在唐律中已经体现地十分完美,不合法即不合礼,因此,表彰与处死同施于一人,将导致滥用刑法或破坏礼制,不利于警示后人谨慎行事。这种折中的处理意见,既没有做好惩罚,也没有起到预防的作用。他建议对复仇案件要区分论罪用刑:若复仇合乎“礼”,即父为官吏误杀,复仇当被奖励;如其父确实当诛,复仇便是“仇天子之法”“悖骜而凌上”。因为“礼之所谓仇也”乃“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

《驳复仇议》是在柳宗元任礼部员外郎,春风得意,锐意改革时所作。他在《寄许京兆孟容书》曾言:“勤勤勉励,唯以忠正信义为志,以兴尧舜孔子之道,利安元元为务。”表明了他怀着传道利民的远大抱负参与永贞革新之心迹。尧舜孔子之道要求“凡居其位,思直其道。道苟直,虽死不可回也;如回之,莫若亟去其位。”(柳宗元:《与韩愈论史官书》)这是柳宗元欣赏和实践的“直道”。“牝鸡司晨”的武则天名不正,自然言不顺,完全不符合儒家之礼,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何经武后认可的《复仇议状》被掌管礼部的柳宗元嗤之以鼻。再结合到他的革新团队和改革使命,如此破除前朝旧例,乃积极为变法造势。《驳复仇议》一文并未对“复仇”一案详尽分析,且选择了“民对官”复仇的情形。若是真要复兴礼法,应该不会遗漏“民民复仇”的类型,此为其一。

其二,柳宗元若想仔细辨别礼法冲突的解决之道,大可选择其他事实更为清晰、记载更为详实的案件,而非百年之前存疑颇多的徐元庆案。就此而言,《驳复仇议》是对人不对事,直指陈子昂背后的武后昏聩无道,乱法无礼。如果考虑到柳宗元祖上河东柳氏一族曾因武后迫害而开始没落,那么他借复仇案抨击陈子昂应该也有发泄私愤之心。

与柳宗元同时代的韩愈(768年—824年)加入了论战,不过他选择的是梁悦复仇案,为此写了《复仇状》一文。该文有言:“或为官所诛……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也即臣下无权决断复仇案,应当直接上呈尚书省,由集体讨论出具意见,最后由皇帝定谳。早在西周之际就采取了集议制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最后由皇帝来定夺,这自然是信任皇帝的天子之能,方能达到“经律无失其指矣”。由此,既能树立帝王的权威,又能凸显帝王的睿智和宽仁。

复仇案论争背后的政治姿态

如果说陈子昂和柳宗元都是在实体法上为复仇案的审理出谋划策,求得实质正义的话,那么韩愈则是在程序法上为重大决策权真正被君王掌控提供思路,以求得程序正义。对比两种复仇案的处理方案可发现,前者似过于理想化,后者则更具现实性。

退一步讲,陈柳二人的观点都是站在法律规范主义的立场上思考礼法的冲突解决机制,把政治问题法律化处理;而韩愈则是站在政法关系的立场上为提升政治权威寻找出路,将法律问题交给政治决断。当然,三人的主张都有关于政治的考量。韩愈所处的中唐时代更需要加强君权,君王只有逐步地收归生杀予夺的大权,才有可能重现盛唐皇权的荣光。柳宗元的革新派同样需要重塑皇权,但柳宗元并非永贞革新的主角,他即“谋议唱和,采听外事”(《顺宗实录·卷五》),须配合革新集团的整体行动,故而仅拿“民对官”复仇说事,借以抨击无德昏君及其导致的吏治败坏来形成社会舆论,助推官场革新。相较于韩柳,初唐的陈子昂只是为了图得“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名声而故作另类,为武后执政的稳定献媚罢了,可惜他并未得到进一步的重用。言尽于此,只能说性格决定命运,政治立场左右司法决策建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沈玮玮 曾潞明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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