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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刑事检察守初心 打击犯罪护人民
发布日期:2019-09-24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70年斗转星移,新中国检察事业历经风雨变迁,但刑事检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责使命始终没有变,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初心始终没有变。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与共和国相伴而生,到改革开放以来与法治共兴,刑事检察标注着新中国检察事业辉煌发展的历史跨度。这样的跨度,源于刑事检察讲政治的天然底色,源于刑事检察善革新的非凡勇气,源于刑事检察重自强的责任担当。

从“三反”“五反”到扫黑除恶:见证刑事检察服务大局的政治本色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检察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违法措施”等。随着后续法律的出台和完善,到1955年,涵盖审判监督、公诉、刑事执行监督、侦查监督的新中国刑事检察制度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刑事检察工作主要是围绕巩固政权进行的。从1950年10月起,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处于创建阶段的刑事检察,“边建边干”,全力以赴投入到“镇反”运动中。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还先后参与了从1951年末开始的“三反”运动和1952年2月开始的“五反”运动。

70年不平凡的岁月里,刑事检察不仅致力于维护国家安全,还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加“严打”“严惩经济犯罪”“打黑除恶”“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商业贿赂”“扫黑除恶”等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指控犯罪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安全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新时代刑事检察必须提供的“法治产品”。

黑恶不扫,社会难稳;黑恶不除,民心难安。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一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一字之变,却更加凸显扫除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

批捕涉黑犯罪嫌疑人11183人、起诉10361人,批捕涉恶犯罪嫌疑人62202人、起诉50827人;洛宁“十八兄弟会”、闻喜“侯氏兄弟”、白城史淼等为非作歹、残害百姓的涉黑团伙受到严惩;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起诉350人……这是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的成绩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庄严承诺。2018年,侦查机关以涉黑涉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不认定9154件;未以涉黑涉恶移送,依法认定2117件。

从探索实践到写进法律:折射刑事检察自我优化的智慧勇气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审前羁押率从2013年的50.5%降至2017年的27.3%,逮捕率从2004年的95.9%降低至2017年的60.5%,这是试点“捕诉一体”给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变化;2018年备受关注的长生疫苗案,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审查起诉,仅用了17天,背后的“法宝”是吉林省长春高新区检察院组成“捕诉一体”办案团队的依法提前介入。

刑事检察办案实践,让“捕诉分设”还是“捕诉一体”这道选择题的答案日益明晰。

新中国检察机关建立后,刑事检察经历了“分分合合”: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设三个业务处,其中第二处负责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与批捕工作;195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分设为侦查监督厅和审判监督厅;1962年7月又“合”为一厅,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仍然是“合”的刑事检察厅;到了1999年,再次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

1999年以来,刑事检察按诉讼程序划分、各管一段的机构设置,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刑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专业化。

更为重要的是,每个检察官只参与一个诉讼环节或阶段,缺乏对案件整个诉讼流程的大格局视野,导致不同环节对同一案件的定性与定量认识因为职能要求的不同而出现一定的差异性,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

为了满足新时代对刑事检察提出的更高要求,“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今年1月3日,改革后的最高检内设机构一经亮相便“惊艳”了公众——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并负责办理最高检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刑事检察的自我优化不仅体现在对内的调整,还体现在刑事执行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对外的监督上,最为突出的就是刑事执行检察。

监狱检察是干什么的?一年多前,可能不少人会回答说:“重点是监督监狱‘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如今,大家的回答已经变成:“不仅要监督监狱‘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更要监督监狱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答案的变化,源自巡回检察试点。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最高检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巡回检察提高了监督敏感度,从而有效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腐”“因熟生懒”等问题。此外,巡回检察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强,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更加注重对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更加注重促进监狱对被监管人的教育改造,促其成为守法公民。也正因为如此,对监狱实行巡回和派驻两种检察方式,被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今年7月1日,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从“端菜的”到主导刑事诉讼:彰显刑事检察主动担当作为

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检察的职能处于中间环节,相对而言受关注较少,使得一些人戏称公安是“做菜的”,法院是“吃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刑事检察的地位和作用是这样的吗?引发广泛关注的“昆山反杀案”和福建赵宇案给出了最响亮的回答。

“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今年3月12日,张军检察长在人民大会堂作最高检工作报告,这一段短短的文字,让现场爆发出两次热烈掌声。

张军检察长提到的这两起典型案件,不仅激活了正当防卫法律条款,也让后来的“河北涞源案”“杭州盛春平案”“邢台董民刚案”正确适用正当防卫,保护了无辜,同时也消除了人们对刑事检察只是“端菜员”的偏见。

履行好主导责任、推动刑事检察工作转型升级,不仅体现在正当防卫的个案认定上,更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最高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天津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数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今年3月,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说,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该程序审理的占98.3%,试点期间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6%。

对于检察官主导认罪协商的职责和作用,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既有决定程序是否走下去的权力,也有对于部分案件作出最终处理的权力。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则处于启动者、主导者、监督者的地位,从司法实践看,确实发挥了主导作用。

终日乾乾,与时偕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国检察机关将以求极致的精神持续做优做强刑事检察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检察日报 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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