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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窗

为新生的扬子江两岸撑起法治晴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江苏审判
发布日期:2019-09-26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长江从南京至入海口那段又称扬子江,因古有扬子津渡口而得名。扬子江江阔水深,常见惊涛拍岸,常观千帆竞发。

钟山风雨起苍黄,百万雄师过大江。随着渡江战役的隆隆炮声,扬子江两岸,江苏大地的司法事业掀开了崭新篇章。江苏法院的第一代开拓者,在峥嵘岁月中,用无私奉献为新生的人民司法事业筑基固本,用法律利剑为新生的扬子江两岸撑起朗朗乾坤。

从一栋三层小楼踏上新征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江苏司法事业的历史可追溯至抗日战争时期。

1938年4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四军东进江苏,逐步开辟了革命根据地,建立起民主政权,并相继建立了苏南、苏中、盐阜、淮北、淮海等高等法院。抗战胜利后,革命根据地连成一片,成立了苏皖边区高等法院,下设9个行政区法院。江苏各抗日民主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刑民法规。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在由中共领导的江苏省各根据地,大多数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在司法科设承审员、书记员。大县4-6人,小县3-4人。革命根据地审判机关的设立,为巩固根据地的红色政权、维护根据地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在组织、干部和审判经验等方面,为新中国成立后江苏司法事业奠定了基础。

1949年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江苏省长江以北地区全部解放。4月21日苏北人民行政公署成立的同时,苏北人民法院建立,辖扬州、泰州、南通、盐城、淮阴5个行政区39个县(市)。同月,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在无锡市成立,设军事管制委员会军事法庭,辖镇江、常州、苏州、松江4个行政区29个县(市)。

4月23日南京解放。6月南京市人民法院成立,辖8个区人民法院或司法科。

1950年12月,苏南行署司法处撤销,苏南人民法院建立后,江苏境内有苏北人民法院、苏南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人民法院3个相当于省级层面的审判机构。

到1952年底,各县司法科逐步改为县人民法院。

1952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撤销苏南、苏北行政公署,成立江苏省人民政府,组建江苏省人民法院。江苏省委决定由苏北检察署办公室主任王齐芳临时负责组建工作并担任党支部书记。

王齐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拟定了秘书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建制,制定了建国后苏南、苏北人民法院审判和行政档案的移送计划,接收国民党江苏高等法院档案方法及调入干部的生活安排等组建工作方案。

1952年10月,省委组织部长高筱平在办公室宣布由民主人士陈建晨(女)担任江苏省人民法院院长,林浩然任副院长兼院政法分党组书记,王齐芳任秘书处主任秘书。

档案是真实历史记录的载体,是组建江苏省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1952年11、12月,苏南、苏北人民法院根据要求,将审判、行政档案分别从无锡、扬州全部移送至南京,顺利完成了交接工作。同时,根据中央关于“接收敌伪档案,不得缺少只字片纸”的指示精神,王齐芳赴苏州签收了国民党高等法院的档案,机要秘书黄心川负责组织押运了十八卡车档案材料至省法院。

经过十几年的分类整理,这些档案已经全部存放于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

与新生的喜悦相伴的是简陋的物质条件。筹建省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办公地点问题。

当时,江苏省和南京市各级机关办公用房都非常紧张,最后将办公地址定在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的原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址。由于南京市法院占用部分房间办公,省法院只能使用这座三层小楼的一半空间。

1953—1960年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址

王齐芳、陶家云(书记员)、高如海(通讯员)携带书籍、政策条例等文件、枪支和简单的衣物,首先奉命到这里工作。由于没有职工宿舍,第一批调来的同志只能临时住在办公室,食堂也很简陋,仅有几张方桌,没有凳子,这些同志要么在食堂站着吃饭,要么回办公室用餐。

工作人员老住办公室也不是办法,为解决住房问题,王齐芳经常找省委秘书长欧阳惠林沟通情况,经协调,家庭人口多的干部优先换房,新婚、未婚的年轻干部住在办公楼三层的干部宿舍。

生活条件很简陋,审判条件亦然,很多基层法院没有开庭场所,大树下开庭、囚车里宣判司空见惯,更别提交通工具了。南京市法院的警卫人员每日清晨到看守所,把几十位嫌犯戴上手铐,武装步行押送到法院接受审判,一支长长的队伍常引得市民驻足观看。

开拓者的道路总是崎岖的,但开拓者的毅力是顽强的。那些从枪林弹雨中走过来的法院筹备人员没有畏难于艰辛,没有止步于困难。那幢三层小楼里彻夜不息的灯光,如火炬,照亮了前行的路;如彩笔,绘就了宏伟的蓝图。

“新中国百废待兴,我们讲什么条件,先把牌子挂起来再说,先干起来再说。”陈建晨的话言简意赅,却充满豪情和激情,代表了创业者的心声。

1953年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 1月3日“江苏省人民法院”的牌子就挂了起来。1955年2月,江苏省人民法院改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民并举”保卫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

自江苏法院成立那天起,第一代法院人就把人民的嘱托和期待捧在手上,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铭刻在心中。

我国传统的法律历来重刑轻民,但是建国初期的江苏法院,坚持“刑民并举”的工作方针,既重视刑事审判,也重视民事审判。不仅同新生的人民政权一起严厉镇压反革命,打击不法资本家和投机奸商的偷税、漏税、抗税行为,打击贪污、盗窃,还与千百年的封建势力、包办买卖婚姻的陋习进行坚决的斗争,公正审理公私交易纠纷、劳资纠纷、债务纠纷案件。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0年1月29日,滨海、涟水、灌云三县召开万余人公审匪首徐继泰大会,徐犯在抗战期间曾指挥伪匪武装,猖狂袭击解放区,纵使部属杀害革命干部、群众共计1200多人,烧毁房屋万余间,罪大恶极,被执行死刑。

1951年4月13日,苏州市举行5万人公审大会,判处匪特王迦尼等18名反革命分子死刑。

195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施行,再次明确镇压反革命的目的是集中打击土匪、恶霸、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这次镇压反革命工作中被处决的较有影响的五类反革命分子中还有在南京解放前夕逮捕共产党人和民主进步人士300多人,并枪杀、活埋16名爱国人士的军统特务王子健;有反革命组织“江南青年自卫军”匪首孙鹤飞;有阴谋策划大暴动的西乾道道首郭敦孝,等等。

1952年苏南法院(常州)审判反革命犯朱在国等破坏工厂设备案

1953年1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黄赤波、邵幼和等七人组成的审判反革命案件委员会,专门审理因司法改革运动积压的1200余件反革命案件。

新中国的朝阳照耀神州大地时,江苏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包办强迫婚姻、买卖婚姻、重婚纳妾、换亲和抢亲等旧习俗。

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急剧增多。广大审判人员纷纷携卷深入村组、田头、厂矿、街道进行巡回审判,对一些重大、典型或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召开群众大会,邀请妇联、青年团、民政等干部参加陪审,以大庭审形式公开审判,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和拥护。

不少群众动情地说:“爹亲娘亲不如人民政府亲,爹娘救不了我,人民政府救了我。”“法院比娘家人还要好。” “他们无数次在晨曦中出发,他们无数次在风雨中穿行,他们有和风细雨的劝导,他们也有雷霆万钧的震慑……”一首首小诗真实记录着当年审判人员的赤诚与艰辛。

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是中国人民取得革命战争胜利后,与土地改革同时进行的一场肃清封建残余势力、残余思想的斗争,是我国婚姻制度史上一次深刻的革命运动,给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敲响了丧钟,迎来了婚姻家庭明媚的春天。宣传贯彻婚姻法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从1953年最高峰的51145件逐年下降。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 并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创造条件, 在华东、中南、西南及西北等新近解放的地区继续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以后,土地纠纷相当突出。1951年2月,成立了南京市土改人民法庭及五个土改人民法庭郊区分庭。土改法庭是一种专政机构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机构。土改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不是坐等办案,而是深入农村主动了解搜集材料,接受群众检举。

从1951年1月至8月底,南京市土改人民法庭先后召开公审大会517次,参加群众有20余万人次,共审理恶霸地主及其他反革命分子656人。

1955年国家对农村的土地买卖、典当采取了限制措施,特别是农业合作化高潮以后,土地转归集体所有,土地案件大幅下降;1958年以后,农村土地诉讼案件一度消失。

建国初期,江苏各地司法机关逐步制订了巡回就地审判、陪审、上诉、复核、评议、公开宣判等刑事诉讼制度,并在审判实践中,确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等诉讼原则,保证案件质量。

大力推进司法改革运动

1952年8月,政务院第148次政务会议批准了司法部长史良《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开始了我国的第一次司法改革运动。

以陈建晨为院长的省法院第一届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司法改革运动。针对部分人员的政治背景复杂、思想认识混乱等问题,以及一些人员坚持按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办事的现象,开展了以清算旧法观点、旧法作风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和组织整顿。

结合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教育,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及华东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条例、法规,深入批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划清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正确认识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问题,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建院初期各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重要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建国之初,江苏法院的队伍组成较为复杂,既有新中国建立前后培养的学生和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锻炼的工农干部、部队干部,也有旧国民党政府遗留下的司法人员。他们思想政治素质有高有低,文化层次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严重失衡,难以适应新中国审判事业的需要。

江苏法院在进行组织和思想整顿,着力解决纯洁性问题和思想认识问题的同时,大力开展教育培训。

从1949年9月到1950年冬,苏南、苏北各地纷纷举办各种形式的司法干部短期轮训班,轮训人民法庭审判员、调解助理、民政助理、公安助理。选派县法院院长以上干部去华东司法部轮训,选送部分工农干部去速成中学或文化补习班学习。这些接受培训的司法干部迅速成长为江苏法院的第一批审判业务骨干。

江苏省人民法院成立的当年,就举办了两期审判人员训练班。

抽调省、市、县法院的审判人员、助审员参加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镇压反革命的条例、婚姻法、审判制度与方法、法律程序、选举法、新税法及有关政策。

陈建晨院长担任班主任并讲授有关婚姻法的政策、法律问题,副院长林浩然、王齐芳、庭长李云生及公安厅、民政厅、税务局有关领导分别讲授有关法规、政策问题。

1954年,为了使司法干部教育走上正规化、科学化轨道,江苏省政法干部学校在南京市应运而生(后于1958年撤销)。

全省各级法院还选派干部到中央政法干校、各级党校、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干部训练班、华东政法学校、中国人民大学专修科进行集中培训。在江苏省法院系统逐渐形成了一批能够比较熟练掌握并运用新中国法律的审判人员,但他们绝大多数仍属于经验型而非知识型人才。

1953年4月,江苏省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司法工作会议,这既是总结司法改革运动的经验,又是一次以会代训。会议强调推行下列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行人民陪审制度。要求审理一审案件特别是审理民事案件,要普遍推行人民陪审制度,做到大部分案件执行人民陪审制度。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求今后人民法院要有领导有计划地在全省范围内,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普遍建立和健全调解委员会组织,并在业务上加强指导。

三是建立巡回法庭。要求基层人法院要普遍建立巡回法庭,走出法院大门,不拘形式就地调查审案。

四是建立人民接待室。基层法院都要建立人民接待室。省法院在会议后也设置了人民接待室。

五是实行回避制度。

上述诉讼制度的规定,既纠正了在诉讼制度方面一些混乱现象,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60多年过去了,诞生于火红年代的江苏法院依然心怀公平正义地坚守在这片土地上。滔滔江水,浪奔潮涌,你听,人民法院的法槌正在扬子江两岸敲响!

作者:郑卫平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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