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袁某当场死亡,但为何他的DNA会出现在肇事车辆的车钥匙上?为解开这个疑问,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工作。近日,该院向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规范DNA取证工作。
2018年10月21日,朱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苏州市相城区某路段倒车时,将行人袁某撞倒,袁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民警很快将朱某抓获。
今年3月29日,该案被移送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证据显示:侦查人员从现场肇事车辆车钥匙上提取“钥匙表面擦拭”检材,后经鉴定,该检材与“死者血样”检材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这意味着在肇事车辆的车钥匙上提取到了与死者一致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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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回事?承办检察官反复查看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并没有发现可疑之处。检察官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朱某,朱某交代自己与死者素昧平生,事发时货车车钥匙一直在货车内,事发后也未接触过死者,并且承认自己疏忽撞死了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承认了案件事实,监控录像也还原了案发经过,由此推断DNA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相城区检察院立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说明鉴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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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不排除检材包装时、检材送检途中、检材检验时受到污染的可能性”。
真相水落石出,因该案证据扎实,排除该瑕疵鉴定意见后,不影响案件定性,相城区检察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朱某对被害人家属也进行了赔偿。虽然该瑕疵证据未对案件认定造成不良影响,但这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
相城区检察院认真梳理近年来案件中有关DNA取证的细节,发现DNA证据不规范的问题在其他一些案件中也存在,在今年办理的案件中,就发现5起案件存在DNA取证瑕疵问题。
为使DNA鉴定在刑事诉讼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玲玲等办案人员多次到苏州市检察院技术处、相城公安分局物证鉴定部门走访调查,了解DNA取证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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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了专业意见和案件办理情况后,日前,相城区检察院向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及早提取、送检法医生物学证据,避免因时间流逝导致证据灭失;在提取检材的时候,同时提取备份检材;依法做好检材的提取、包装、保存、送检工作,并做好记录。目前,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针对检察建议内容正在落实整改过程中。(检察日报 卢志坚 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