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登录 |
搜索标题   智能搜索  

法典之窗

北京二中院:不缴社保 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行
发布日期:2019-11-13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虽然劳动者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王某系农业户口,其与某鞋业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王某书写了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承诺书和申请书,承诺书内容:因自身原因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医疗报销等社保纠纷时,自愿承担其后果,与公司无关。申请书内容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如有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某鞋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如何承担

2015年2月13日,某鞋业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提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鞋业公司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鞋业公司向王某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某系农业户口,某鞋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及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故王某要求支付社会保险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存一份保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农业户口,某鞋业公司作为其用人单位,应按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王某缴纳相应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现某鞋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部分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向王某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损失。

评析

社会保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劳动者在充分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亦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将保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等切身利益作为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予以遵守,不得从事有损社会公德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违规及违法行为,始终做到守法守纪,对自身、他人及社会高度负责。

知识点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宏观经济的一部分,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通过使劳动者在遭受各种风险时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增强劳动者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为广大劳动者谋求利益和安全。劳动者不可以通过放弃自己权利或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转化为工资、补助等形式直接发放的方式,破坏社会保险制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之月起,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需要补缴或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还会承担被罚款的行政责任。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周珍)

编辑:杨智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