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错了,以后我一定多多宣传,告诉大家野生动物不能伤害。”日前,由云南省漾濞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熊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熊某后悔地说。
2016年6月至7月间,熊某在山林附近捕捉了两只疑似白腹锦鸡并带回家中饲养,今年4月,这两只疑似白腹锦鸡因病死亡。4月19日,熊某携带两只疑似白腹锦鸡的皮毛到街上售卖,在途中被漾濞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熊某猎捕的物种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白腹锦鸡的经济价值为2672元。
在办案过程中,漾濞县检察院检察官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实地到熊某家查看,并走访了当地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经调查,今年61岁的熊某一家属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生活十分困难。如果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可能会导致熊某原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但如果就该案不起诉,可能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效果,也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对此,办案检察官在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案例等资料后,决定让熊某采用无偿公益劳动的方式来对国家损失进行弥补,熊某本人也表示愿意。
随后,漾濞县检察院积极同该县森林公安局、法院、林业和草原局、当地政府等部门沟通协调,听取了各方意见,再经过大理州和漾濞县两级检察院充分调研论证,决定把诉讼请求从本应由熊某赔偿给国家造成损失的2672元变更为无偿服务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工作6个月来折抵。同时,由漾濞县检察院就“以役代偿”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进监督。
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按时参与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工作6个月,折抵其应赔偿给国家的损失2672元。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何赟 张宏芳 柯文芳 编辑:张一 监制:宿广田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