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
在“12·4”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就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弘扬宪法精神,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应遵循怎样的宪法原则,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
记者: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进程中,宪法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焦洪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等诸多方面,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保障。《决定》对宪法实施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化要求,主要包括完善监督宪法实施制度,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完善宪法监督实施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将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遵循宪法原则、贯彻宪法要求、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有助于明确宪法含义,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宪法意识,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记者: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大格局中,宪法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焦洪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以宪法为总依据。一是坚持立法行为和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合法性。立法主体要遵守立法权限,不得越权立法;重大立法必须有宪法和上位法依据,不得擅自立法;立法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相抵触,不得违法立法。二是执法者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和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宪法法律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执法的本质不是处罚,而是对宪法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实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障。三是司法必须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引导群众学会和习惯在理性和法治轨道内平衡利益、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记者:宪法精神的落实,需要切实普及到每一位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公众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的普及方面,您认为有哪些新路径与方法?
焦洪昌: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一是要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中国近现代历史特别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光辉历程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宪法给国家面貌、人民生活带来的历史性变化和巨大进步,倍加珍惜宪法,增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使宪法走向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且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武器,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坚持线上宣传和线下宣传相结合,以教材、读本、讲座、公益、节目等方式讲好中国宪法故事,让抽象的宪法条文与具体的现实权利义务之间构建起紧密联系,让庄严的宪法可知、可感、可用,从文本走入生活、融入社会。
记者:当前,检察机关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国家追诉与诉讼协商相融合的新型诉讼模式,在刑事司法领域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您认为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活动中(如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建议等制度),应遵循怎样的宪法原则?
焦洪昌: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活动中,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宪法的理念和精神落实到办案中,使之适应社会发展,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一是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深入思考如何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如何把握好立法原意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办准、办好。对于冤假错案要及时纠错,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确保冤假错案能够及时得到纠正。二是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贯彻客观公正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办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是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办理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日报 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