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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福建省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判了!
发布日期:2021-04-22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日前,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已依法作出判决。

2020年7月底,福清市玉屏街道某小区内,罐子与瓷碗从天而降,这“天外来物”究竟是何人所为?

经查,原来是被告人郭某与邻居发生口角纠纷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从其居住的七楼阳台处,先后将一个重62.5克的空塑料罐子及一个重约262克的瓷碗抛掷到楼下居民及车辆往来的必经道路上。

瓷碗砸到路面后,破碎成若干片锋利碎片,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物损失。公安机关对该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福清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福清市检察院检察官受理该案后,认真勘查案发现场,多次走访现场周边情况,并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研究后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郭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在依法与郭某进行量刑协商的过程中,郭某向检察官反映了其家庭情况,希望能够从轻处理。

对被告人郭某提出的情况,检察官立即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先后向郭某所在社区居委会调查,到其家中了解其母亲病情及女儿的状况。

经核实,郭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郭某系与对门邻居长期因琐事纠纷屡次发生争吵,此番矛盾爆发后,郭某为发泄情绪实施了上述高空抛物行为。

该院经认真讨论研究后,决定就是否建议对郭某某适用缓刑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同时,为解决案件发生的源头问题,真正化解矛盾纠纷,检察官们再次走访了郭某某所在社区,充分了解郭某与其邻居周某矛盾纠纷的症结点,并耐心听取了其邻居周某的诉求,为化解双方矛盾打下基础。

3月18日上午,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召开了由郭某所在街道社区书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3名福州市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的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侦查人员、郭某的邻居周某等人参与听证。

在听证会现场,郭某、周某充分阐述了双方作为邻居,频繁产生矛盾的根源问题,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现场听证员、侦查人员以及郭某的值班律师共同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打开心结。郭某当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周某也表示对郭某过往的行为表示谅解,今后双方和谐相处。

为进一步解决郭某的家庭困难问题,郭某所在社区的书记当场提出,其作为社区书记,将争取为郭某安排一份在其住所周边的工作,使其在照顾家庭的同时,能够赚点钱缓解家庭经济问题,在场参与听证人员对此提议一致表示赞许。

经过充分听证和讨论后,福清市检察院采纳多数听证员的意见对郭某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月14日,福清市人民法院采纳福清市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要彻底杜绝高空抛物陋习,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也将充分履行职责义务,为守护百姓头顶上的安全积极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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