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某某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一审开庭审理
近日,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某某等11人寻衅滋事案在江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18年12月20日2时许,在崇左市江州区某酒吧内过道处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因肢体发生碰撞产生纠纷,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追逐被害人至酒吧厕所内殴打,黄某某等人又将马某某拖出厕所外准备殴打时,被害人韦某某上前质问,随即也被黄某某等人殴打。经鉴定,伤者马某某、韦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8年12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崇左市江州区某酒吧内,因使用酒吧DJ音响打碟放歌,被酒吧总经理上台劝阻。黄某某、赵某某等人被劝下舞台后,因不服气又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返回舞台,使用拳脚、烟灰缸等物品对酒吧总经理进行殴打,同时还随意踩踏DJ台上的设备和打砸酒吧内的LED屏幕、台灯等物品。经法医鉴定,酒吧总经理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崇左市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DJ设备、液晶显示屏幕、台灯等物品造成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99589.5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黄某某等人进行最后陈述,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亲属及旁听群众共计3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 供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陆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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