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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9-11-13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月11日,“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开庭审理,浙江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沈雪中出庭履行职务,发表检察意见。浙江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陈志君担任审判长。被告人熊志城及其委托的二审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检察院指派检委会专职委员沈雪中(右)、员额检察官张提(中)、检察官助理王修珏(左)出庭履行职务

二审审理查明,广西籍被告人熊志城因无力偿还赌博所欠债务产生厌世情绪,意欲在自杀前杀人“陪死”。熊志城于2018年11月10日至12日多次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飞来峰景区游荡并寻找作案对象。同月13日上午10时40分许,熊志城第四次进入飞来峰景区,当日12时许,在莲花峰山顶附近遇见独自游玩的23岁女青年谭某某,即持刀连续捅刺谭胸腹部数刀,并将谭推下悬崖。后熊志城见谭某某还未死亡,又继续行凶,并持刀强行对其实施猥亵后将其当场杀死。

案发后熊志城欲自杀未果。同月17日,熊志城在广西被抓获归案。

杭州市检察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熊志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熊志城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熊志城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上诉理由、辩护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出庭检察员认为,今天的庭审,已经明确无误查清证实,被告人熊志城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告人熊志城作案前、作案时及作案后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和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熊志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熊志城故意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在今天法庭上避重就轻,认罪态度差,没有真诚认罪悔罪,符合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一审依法判处其死刑,罚当其罪。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进行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熊志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熊志城还使用暴力猥亵他人,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并罚。熊志城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熊志城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采纳。

为此,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将被告人熊志城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时,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部分群众参加了旁听。(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字:韦佳 图片: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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