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登录 |
搜索标题   智能搜索  

疑难案件

如何分辨究竟谁侵权?法治副校长来合一幼儿园普法啦
发布日期:2021-04-12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

 

近年来,多起幼儿园伤害类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些事件当中,受害的不仅是孩子和家长,幼儿园和幼教从业人员的公信力受到挑战,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受到了威胁。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开展法律教育宣传活动,近日,东城检察院法治副校长么岚走进东城区合一幼儿园,以“携手关爱 护航蓓蕾”为题为园内全体教师们讲述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在课堂中,法治副校长首先介绍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幼儿园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对园方相关法规如《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进行了简要介绍。接下来,通过五个生动的案例,向合一幼儿园的老师们分析了当伤害事故发生时,幼儿园、监护人、侵权第三人分别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并着重对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补充赔偿责任做了详细的讲述。

 

老师们对这一主题十分感兴趣,在案例讨论中积极发言,并就教学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一些小故事进行了分享。通过这堂法治课,园内的老师们了解了幼儿园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形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老师们表示在幼儿园日常工作中会尽到自己的职责及义务,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真的不幸发生了伤害事故,也学会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保护学生的同时也保护好自己。

 

课程 · 全文

 

 

各位老师

 

大家好,我是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么岚。

近年来,多起幼儿园伤害类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些事件当中,受害的不仅是孩子和家长,幼儿园和幼教从业人员的公信力受到挑战,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受到了威胁。实际上,如果大家懂法,这些事件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也不会造成如此大的危害。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帮助大家了解一下与小朋友相处的红线在哪里;另一方面帮助大家在出现类似问题的时候如何保护自己。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园方相关法规方面主要包括《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其中,《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1. 责任范围 

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 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3. 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幼儿园后,幼儿园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二)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导致在园学生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1、因幼儿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2、因幼儿园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幼儿园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4、学生间相互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5、幼儿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出现的人身损害;6、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等。 

(三)第三人侵权下的幼儿园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幼儿园存在过错,若不存在任何过错,则幼儿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该幼儿园向未成年学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即在幼儿园与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幼儿园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并进行分析。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应该怎么处理呢?大家认为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虽然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但是依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且这样的监护责任是不会随着未成年人进入幼儿园而发生转移的。上述案例中,萌萌的行为直 接导致了飞飞受伤,萌萌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飞飞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学生“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学生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学生排队下楼时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学生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该起案例来分析,虽然从表面上看,事故是发生在幼儿园内,但是在家长接走学生之后发生的且已经到了离园时间,幼儿园以及教师已经结束了管理教育职责,看管义务已经转移到家长一方,故园方和教师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由于家长看管失误,两名学生发生争执,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的家长即监护人应该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分析:结合该起案例来分析,我们与上一案例做一下比较,相同的是都是到了离园时间家长接走学生之后,且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事故,不同的是上一案例是两位学生互相打闹引起的伤害事故,该起案例是学生使用出现故障的园内器械即滑梯而导致的伤害事故,那么该起事故是不是幼儿园也不负责任呢?答案是园方应该负责任。究其原因,我们应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护或者更换;维护、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该案例中幼儿园并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发现滑梯故障,并未采取必要措施以致造成事故,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分析:首先,从责任承担方面讲,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需要明晰的是第三人的恶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该侵权损害后果应由该第三人承担。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在事故发生时幼儿园门卫和安保人员及园方相关负责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等义务则园方无需承担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时幼儿园门卫失职或者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员出现失误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明确一下补充责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那么园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无法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幼儿园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应与其过错程度、大小等相适应。 

其次,从事故处理程序方面讲,这是一起恶性的刑事伤害案件,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发现类似情况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如伤害已经发生,还应拨打120急救电话。幼儿园的安保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控制住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续实施伤害幼儿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并等待警察及医护人员的救助。有条件的幼儿园发生伤害案件后,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与此同时幼儿园的老师应及时通知受伤幼儿的监护人。 

幼儿园对于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这个案例应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就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可以与学生家长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小万早上已经吃了很多,中午吃撑了,报告老师后,老师却当小孩是贪玩,没想到结果竟是这样!这样的意外虽然很难预防?如果幼儿园和老师们做好这几项安全措施,发生这事的可能性便可大大降低。

 

建议:

 

对于午睡的时间我们建议在午饭后应该留给孩子充足的时间让孩子消化刚刚吃下的午饭,如果午饭和午睡的时间间隔短的话,发生上面意外的风险就会很高。而对于幼儿睡眠的个体差异需要细心了解,“对症下药”,用正确的心态去看待不同个性的孩子,根据幼儿不同的个性和需要作出个别的对待。在幼儿午睡时,教师应当来回检查,做到“一听”、“二看”、“三摸”、“四做”:“一听”是听听幼儿的呼吸是否正常;“二看”就是看看幼儿的神态,严密注视幼儿的举动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摸”就是摸摸幼儿的额头温度;“四做”就是对个别踢被子的孩子要亲自为其盖好。

 

今天我们重点给各位老师讲解了《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相信各位老师已经明确了解了幼儿园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形以及责任承担问题,不论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还是作为两个孩子的妈妈,我都希望在幼儿园日常工作中各位老师能够尽到自己的职责及义务,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真的不幸发生了伤害事故,希望老师们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保护学生的同时也保护好自己。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