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登录 |
搜索标题   智能搜索  

疑难案件

【以案释法】依法养犬,争当文明养犬践行者
发布日期:2023-11-15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宠物能够给人们带来许多精神慰藉,养宠也成为一种潮流,但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养宠背后有哪些法律风险?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特推出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一天晚上,刘女士吃完饭带着自家小狗出门遛弯。突然,一条没拴绳的狗从刘女士身后窜出,并与刘女士家的狗撕咬起来。刘女士见状连忙扯着牵引绳试图将两只狗拉开,不料却被牵引绳绊住了脚步,重重摔在地上。路过的邻居拨打120急救电话,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诊断,此次跌倒导致刘女士严重骨折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刘女士共支出医疗费15997.11元。因伤人犬只的主人李先生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刘女士将其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下。李先生坚持刘女士是被自家狗的狗绳绊倒的,与自己无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小区道路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当晚,刘女士手持牵引绳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前行,李先生饲养的宠物犬自后走来,未有人牵引,两狗发生撕咬,导致刘女士被自身牵引绳拽倒受伤。

 

处理结果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监控录像,李先生未对其饲养宠物犬束犬链,导致刘女士在两狗撕咬过程中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刘女士因此次伤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女士牵引自家宠物犬正常行走,对此次事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益阳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为犬只佩带智能犬牌,用长度在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二)为超过三十五厘米高的犬只佩戴嘴套;(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避开电梯运行高峰期;(四)不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五)不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的,征得驾驶员的同意;(六)不放任犬只影响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七)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提醒

 

携带犬只外出时,要加强安全管理,使用犬绳犬链等适当的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不要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笼等,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当动物致人损害后果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