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登录 |
搜索标题   智能搜索  

疑难案件

凤凰法院:男子打“假官司”套取住房公积金? 虚假诉讼罚!
发布日期:2023-12-09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12月7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罗某某、包某某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案件经过再审,法院认定构成虚假民事诉讼,最终依法对罗某某、包某某作出司法惩罚,各罚款1000元。

 

罗某某与包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包某某因患重大疾病缺钱治疗便与好友罗某某串通,捏造其向包某某借款10万元的虚假事实,并伪造借条,让罗某某到凤凰县人民法院起诉,以达到套取公积金的目的。2019年10月11日,罗某某诉至凤凰法院请求包某某偿还借款7万元,并提交包某某伪造的借条。2019年10月19日,经庭前调解达成“包某某自愿于2019年11月6日前一次性偿还罗某某欠款7万元”的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包某某提出以住房公积金偿还借款,后该案通过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予以执行。罗某某获得执行款项后交给包某某,包某某将该款挪作他用。

 

后经过深入调查,凤凰法院认定,罗某某、包某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导致法院进行错误调解并进入执行程序。凤凰法院随即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认为,包某某与罗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滥用民事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方式,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进而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套取国家住房公积金,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还破坏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故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某和包某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庭对其当庭训诫。12月7日,鉴于当事人作出真诚悔过,凤凰法院依法对罗某某、包某某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罗某某、包某某收到法院处罚决定书后,表示认罚,于当天交纳了罚款。

 

凤凰法院开出的这份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打击。今后,凤凰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规范诉讼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司法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司法秩序,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推了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