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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已故“西部歌王”王洛宾改编作品遭侵权,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1-04-23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今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了2020年度新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新疆两家公司因为侵害了“西部歌王”王洛宾的作品改编权,王洛宾继承人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并停止侵权,获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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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

 

王洛宾被誉为“西部歌王”,他曾长期从事新疆少数民族民歌收集、整理、记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

  

《达坂城的姑娘(新疆抒情歌曲选)》《纯情的梦——王洛宾自选作品集》《西部放歌》等书中对《达坂城》《阿拉木汗》《半个月亮爬上来》《都达尔和玛丽亚》四首歌曲,标注为“维吾尔族民歌或哈萨克族民歌”“洛宾记谱、译配或洛宾编词曲”。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品的某歌舞剧中使用被改编了的上述四首曲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洛宾对民歌进行收集、整理、记录,并使用优美、流畅的曲调,配以具有文学性的唱词对歌曲进行改编,将这些民歌固定下来,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王洛宾系涉案四首歌曲的改编者,对涉案四首改编作品词曲享有著作权。两被告公司未经涉案歌曲权利人许可,在保留涉案四首音乐作品词曲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对涉案作品进行改编,结合其他音乐、舞蹈等作品,创作出新的作品,该行为侵害了王洛宾涉案作品改编权。

    

法院依法判决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王洛宾继承人经济损失30000元,两家公司在其出品的新作品中停止使用涉案王洛宾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四首歌曲。

  

以案释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通过对王洛宾收集、整理、改编过程属于创造性智力劳动,所形成的作品构成的著作权法上的改编作品进行准确认定,并判定被告未经改编作者许可,使用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王洛宾的著作权给予了充分的维护。同时,鼓励公众对原始民歌进行收集、改编,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但在此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已付出的智力劳动,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已取得的权利,平衡了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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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该案中,两家公司未经涉案歌曲权利人许可,在保留涉案四首音乐作品词曲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对涉案作品进行改编,结合其他音乐、舞蹈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的作品《丝路秀》,其行为侵害了王洛宾涉案作品改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该案因涉案作品词曲的著作权人王洛宾已去世,王海燕、王海成、王平依法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两家公司构成对王海燕、王海成、王平对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侵权并无不当,两家公司依法应当对王海燕、王海成、王平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该案中,对涉案四首歌曲王洛宾享有改编后的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两家公司出品的《丝路秀》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四首歌曲的部分片段,侵犯了王海成、王平、王海燕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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