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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

中国古代的“法理”与“法典”
发布日期:2021-05-27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从传世法典中提取中国古代“法理”的内涵,并将其融入当下共识性“法理”的凝练过程中,使得作为法学共同关注的“法理”更加彰显当代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和民族性,也更加有助于展示中国古代丰厚的法治文化底蕴。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其中蕴含着中国古代“法理”最为成熟与完备的形态。

中国古代“法理”的语词和概念对于共识性“法理”的凝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作为中华法律文明的固有概念,“法理”明确表达了具体的法律规范与原理。在中国古代成文法传统与制定法体系的背景之下,“法理”表意所呈现的特征将其来源直接指向“法典”。古今“法理”的“最大公约数”是蕴含于法律条文中的“基本原理”。对于中国古代“法理”内涵的提取,应当以传世法典为主要来源与素材。传世法典凝结了中华民族法治文明实践的经验与成果,是特定时代文化特色与民族精神的集中表达。从传世法典中提取中国古代“法理”的内涵,并将其融入当下共识性“法理”的凝练过程中,使得作为法学共同关注的“法理”更加彰显当代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和民族性,也更加有助于展示中国古代丰厚的法治文化底蕴。

“法理”是中华法律文明的固有概念且表意明确

中国古代关于“法理”的表述至迟于两汉时期已常见于经典著述与正史文献,排除个别较为特定的表达方式,其表意呈现明显特征。即“法理”表意多与法律条文、原理以及相应司法裁判相关。《尚书·吕刑》载:“惟察惟法,其审克之”,西汉孔安国传曰:“惟当清察罪人之辞,附以法理,其当详审能之。”其中的“法理”表意兼具法律之“规范”与“原理”,亦间接蕴含着客观的“案情”与背后的“情理”因素。《东观汉记·张禹传》中记载张禹“断狱处事执平”且“明达法理”,东汉明帝认为其颇有著名“法官”张释之的风范。张禹“断狱处事执平”,即司法审判等各项实践工作处理得当,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原因在于其“明达法理”。也就是说,“断狱处事执平”的根源在于“明达法理”,即对法律条文及背后的原理非常熟悉,此为“明”;能将之熟练地运用于司法实践,此为“达”。可见,汉代经典著述与正史文献中“法理”的表意侧重于规范与原理,后世沿袭了此种表意方面的特征。南朝齐孔稚圭撰《上新定律注表》开篇即言:“臣闻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是以古之圣王,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法理”为驭国之本,其含义同与“绳墨”“刑赏”,即表达着具体的制度与规范,且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与规范。唐代及后世文献记载中,表达法律规范与原理仍是“法理”的主要用法。如《通典·选举五》:“不习法理,无以效职。”“法理”是官吏履职的基本素养与要求,其内容自然是较为具体的规范与原理,这些内容才是可衡量、可考察的。而对于官吏通晓“法理”的描述,除前述“明达法理”之外,经典著述与正史文献中还多见“明识法理”“明法理”等与之相似的表达方式。

“法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内生产物,见于史籍的内容非常丰富。其多样的表述形式,表达了“法理”所侧重的两方面含义:一是强调“法理”对于治国理政的基础性与根本性作用,并通过“以法理为本”“资法理以成化”等话语表达此种作用;二是强调“法理”在各级官吏履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将“明达法理”“明识法理”等内容作为考核与评价的重要标准。

传世法典是古代“法理”的直接载体

我们从传世文献的记载中清晰看到,中国古代“法理”在表意方面指向的是比较具体的法律规范及原理。因此,对传世法典及其中的典型概念、术语进行深入辨别与系统分析就是提取中国古代“法理”内涵的必由之路。当然,其他经典文献尤其是儒家经典著述对于提炼中国古代的“法理”亦有非常大的意义与价值。一方面,儒家经义在汉武帝之后,对于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儒家经义中也包含了部分对制定法的评价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古今“法理”概念的“最大公约数”是其皆为“法律基本原理”且蕴含于“法律条文”中。如张文显教授所言:作为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观念、规律、价值追求及正当性依据,古今“法理”相差无几。因此,探寻古代“法理”的有效路径自然是针对传世法典及其中的概念、术语展开深入分析。当然,此种路径并不排斥在深入探讨古代“法典”具体内容的基础之上,广泛参照儒家经义及其著述。但“基础”与“参照”之间的关系是需要清晰辨别的。

传世法典尤其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中蕴含着丰富的“法理”资源,对此古人已作直接阐述。元代柳赟在《唐律疏议序》中说唐律“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清代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将唐律“法理”的优越性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说得更加清晰:“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一准乎礼”是说唐律条文及其原理与儒家正统思想、观念形成了内在与外在、抽象与具体、指示与强制等方面的系统互动。祝总斌教授谓:“完美地体现了儒家精神,成为典范。”“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的唐律在后世司法实践中长期作为审判依据存在,纪晓岚说元代断狱亦引唐律为据,此已被现代中外学者的研究所证实。日本学者八重津洋平认为:“唐律、律疏终南宋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乃至元朝,唐律、律疏虽从现行法的地位退下,但在司法活动中仍广为利用。明律、清律也是在唐律的显著影响下制定实施的。”《唐律疏议》的实效已超越了政权与王朝的更迭,中古时期东亚诸国法典编纂皆走不出唐律的内涵与架构已是众所周知。这不免让人联想到拿破仑曾说自己的民法典不会被人们忘记。也许有唐一代的立法者并未作此宣称,但作为“东方法制史的枢轴”的唐律在东亚历史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了更加直接与深远的影响。当然,这有待我们进一步作深入探究。

《唐律疏议》蕴含中国古代“法理”最为成熟与完备的形态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也是同时期世界法治文明成就的集中体现,其中蕴含着中国古代“法理”最为成熟与完备的形态。唐律立法所达到的成就乃是中华法律文明之最高峰,被袁枚称作“天下奇才”的清代大学者孙星衍作《重刻〈故唐律疏议〉序》谓:“夫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依孙氏之意,唐律中蕴含着历代律典之嬗递关系和来龙去脉。蔡墩铭教授进一步阐释了唐律条文、原理与观念在中国古代律典沿革史上的优越地位:“旧律之中,以唐律最有价值,且其地位亦最为重要。因其上承秦汉魏晋,下启宋元明清各朝法律,有承先启后之功。研究中国旧律之人,如不能尽读历代之法律而只读唐律,则旧律之内容,亦可知其泰半;反之,不先习唐律而读明律清律,只能知旧律之皮相,无法窥其堂奥。由是观之,研究旧律者,应从唐律始。”唐律不仅代表了中华法律文明的最高峰,也代表了同时期世界法律文明之顶峰。不仅古今中华学者对此认识一致,现代中外学者亦有共识。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曾说:“在当时世界上,达到像唐律(及律疏)这样发达程度的法典一部也没有。即使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划时代法典的《加洛林纳法典》,也比唐律晚了九百年,且发达的程度也远不如唐律。甚至19世纪西欧的刑法典,与其相比也未必增色多少。”诚如李光灿先生所说:“人类社会所经历的三种法律体系,代表了三个私有制‘文明’的时代——罗马法代表了古代奴隶制文明、《唐律疏议》代表了古代封建制文明、拿破仑法典代表了近代资本主义制文明。”《唐律疏议》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也是中古时期世界范围内法治文明发展成就的集中体现。

立足于唐律中的语词和概念,深入分析其中的原理与规律,进一步总结其中蕴含的观念及文化,在此基础之上提取中国古代“法理”的内涵,并将其融入凝练当代共识性“法理”的过程中。如此,则既彰显了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和民族性,又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古代悠久的“法典”传统、丰富的法理遗产与深厚的法治底蕴。这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非常直接的推动作用。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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